美容师责任险艰难爬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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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01:3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尽管推向市场已有近十个月的时间,无论是公众,还是美容及保险业界,对这一新的职业责任险产品在国内推出表现出一定的欣喜与认可的同时,更多的是对它的推广发展前景持谨慎怀疑的态度 今年以来,对“人造美女”的关注越来越多地见诸报端,从美容业超级发达的韩国传来的“韩式美女”,到国产的众多新兴“人造美女”,随之引发的是国内美容整形市场的
市场的繁荣并不能使我们忽视这一行业的高风险。 近日,北京协和医院整形外科主任乔群教授在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成立大会上,报告了目前整形美容业存在的问题:中国现有美容医疗机构1万家,每年发生毁容事故2万起,美容医疗纠纷20万件。 如此多发的美容事故和美容纠纷,暴露出国内美容行业的高风险性。保险公司立刻嗅到其中商机,今年4月28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在北京签署了《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全国性的美容整形师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首份职业责任险项目协议书,标志着国内保险业向庞大的美容责任险市场又推进了一步。而在此之前的2003年10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率先在国内推出“美容师职业责任险”。在此之后,黑龙江、辽宁、山东、深圳等省市人保财险分公司也相继推出该产品。 应运而生责任险 作为一种特殊行业的职业责任险,“美容师职业责任险”在国外成熟的职业责任险市场上早已出现,但在中国却是一个新鲜的险种。它主要负责美容师因过失造成接受美容服务人员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美容行业的从业者提供风险保障。 记者就该产品的特点电话采访了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和大连分公司。电话中记者了解到,美容师责任险对投保人有着严格的要求,保险对象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美容医疗机构或生活美容机构。同时,保障程度高也是该产品的特点。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美容机构工作人员因过失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损害经济赔偿;二是美容事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美容机构一定比例的法律诉讼或仲裁费用。 在具体赔付方面,对人身损害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只对美容活动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而美容质量的高低则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该部分的赔偿可通过两条途径实现:途径之一是消费者、美容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进行协商,保险公司根据协商结果进行赔偿;或者,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保险公司根据判决结果实现相应的赔偿。 精神赔偿的给付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每年平均生活费进行赔付,如果受害者死亡,赔付最长年限为6年;长期赔付年限不超过3年,同时要求赔偿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30%,并计算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 此外,与美容事故纠纷相关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公司依据保险人事先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同意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等其它费用的赔偿金额进行给付,并且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20%。 褒贬不一怀疑多 尽管推向市场已有近十个月的时间,无论是公众,还是美容及保险业界,对这一新的职业责任险产品在国内推出表现出一定的欣喜与认可的同时,更多的是对它的推广发展前景持谨慎怀疑的态度。 由于推出时间短和针对性强的原因,大部分消费者对该责任险产品还不了解。而已知道有此产品的消费者则表现出泾渭分明的两种态度。持肯定观点的消费者认为,由于该产品对投保对象的要求比较严格,有否投保可以成为他们衡量和选择美容院的又一标准,省去了消费者自己审查美容院和美容师资格的麻烦;持怀疑观点的消费者则认为,该保险使得美容师没有了后顾之忧,这可能会降低美容师的责任心,反而增加了美容失败的几率。 记者就此责任险咨询保险业界人士时,他们认为,该险种的推出既可以转移美容师的职业风险,又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是促进美容行业规范发展的一种手段,可以说带来的是一个多赢的局面。但同时,他们也指出,目前国内美容业现状的制约和相关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将会给产品的推广带来一定阻力。 喜忧参半推广难 在记者致电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进行采访时,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美容师职业责任险”在深圳一经推出,深圳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美容院等几个较大的美容机构就已投保。今年4月与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签署《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书》后,根据此协议书,该行业协会将对其会员进行宣传和倡导,鼓励其投保此险。 同时,记者从人保财险大连分公司了解到的情况是,他们也已经选定了12家技术力量雄厚、信誉良好的美容院作为首批承保单位。 尽管如此,“美容师职业责任险”推广的总体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投保的美容机构数量相较于庞大的美容业市场仍是少数。分析该险种的推广不顺利,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一方面,美容业发展不成熟。中国美容业的发展水平与西方国家和日韩等国有较大差距,美容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很多美容机构和美容师不符合国家“持证开业、持证上岗”的标准,因此不能投保。美容行业的不成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险种的发展。 另一方面,法制环境不健全。国外很多国家都对服务性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此转移职业风险,增强社会稳定,而中国并没有这样的相关法律条文。此外,中国还缺乏对毁容纠纷加以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美容事故的界定也不清楚,美容质量问题与人身伤害的划分也不明确,伤情鉴定成为瓶颈。 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的吴先生认为,除了以上两点原因,美容机构保险意识的匮乏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吴先生说,许多美容机构根本没有保险的意识,只有到美容纠纷产生才会引起警觉。其实,投保不仅能减小风险,美容机构也可以利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提高信誉,增强竞争力。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28日 第九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