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为“人权保障原则”专门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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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8:58 中国经济时报 | |||||||||
康劲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位高层官员近期针对人权问题的两次讲话。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长春市召开的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理论研讨会上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更好地保障人权,羁押制度应符合人权保障原则(见7月26日《检察日报》)。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在青岛召开的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上说,检察机关要在办案中
两位高检副检察长分别针对人权问题发表讲话,这决非偶然。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做出决定,从2004年5月到2005年6月,集中一年时间,严查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两位副检察长的讲话不仅可以看作是对这次专项活动的配合,也可以看作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但是,在读了两位副检察长的讲话后,人们不免仍有许多疑惑。首先,对于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内容,目前没有一个准确、严格的定义;其次,作为司法机关需要尊重的是哪些人权、需要保障的又是哪些人权,我们至今也不清楚具体的内容。 两位副检察长对人权问题没有做深入地分析,社会民众对于人权问题也存在疑惑,这都反映出一个问题:目前中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仅有宪法概念是不够的,必须尽快制定一个法律规范,使人权保障能够真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对于人权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 当然未做详细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宪法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重新领会和把握“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涵,进一步认识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其他原则性规定、人权原则与其他宪政原则的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但是,这样的理解和把握,理论性太强、专业程度太高,而且在理解和把握时,难以彻底消除主观性和随意性带来的“误差”。这些问题都亟待通过对“人权保障原则”进行专门立法来予以规范。 列宁曾经说过:“一切‘民主制’就在于宣布和实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能实现得很少和附带条件很多的‘权利’。不宣布这些权利,不为立即实现这些权利而斗争,不用这种斗争精神教育群众,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可见,实现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而且,颁布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具体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中国共产党在诞生之初就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1940年开始,又在各民主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保障人权的专门法规,对人民享有的各种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的具体措施,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在解放后,由于中西方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分歧,保障人权的专门法规不仅悄然隐退,而且谈论人权也变得讳莫如深,时常言不及意。 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升到宪法的高度,是对执政治国提出的具体要求。对“人权保障原则”进行专门立法,建立健全以宪法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明确人权尊重和保护的具体内容,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