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600477)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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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6: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4年7月2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8人,未到会独立董事周滨委托独立董事吴晓波代为参加并表决,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次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全文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 w w.ss e. c o m. c 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审批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必须严格遵守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截止本次会议召开日,本公司所发生对外担保全部为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即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累积发生额也未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人民币437,380,298.49元)的50%。上述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发生时均由公司董事长组织董事审阅及签署,未以董事会会议形式审议。根据本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董事会有权审批担保金额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现由董事会在本次会议上对截止本次会议召开日之前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所有担保事项予以确认并批准。 (三)为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有权审批连续12个月内担保累计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但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还需经不少于4名公司其他董事签署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长按上述授权额度所审批的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所有文件必须作为档案长期保存并应定期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董事会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人员对公司董事长审批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作一次专项核查,若经董事会核查发现公司董事长未按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以及本款规定审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或未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有权立即终止对董事长在上述授权额度内审批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授权。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余所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对控股子公司)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为控股子公司江西杭萧通力钢构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西杭萧通力钢构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提供一项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内容为本公司为授信人中国银行南昌市昌北支行(债权人)于壹年期内为被授信人江西杭萧提供人民币贰仟万元授信额度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期间按担保合同约定履行。 上述担保合同签署后,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5%的股权)提供一项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内容为本公司为授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债权人)自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两年内为被授信人安徽杭萧提供各类授信(授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授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期间按担保合同约定履行。 上述担保合同签署后,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25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