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颁新规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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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5:0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蔡锋 发自上海 在上周连发通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后,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又下发实施《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设立 通知规定,申请设立公司必须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条件。全体拟出资人应当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30%;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等。通知同时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拟出资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最低为人民币1000万元,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若拟出资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由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向公司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中国证监会复审后,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筹建公司的决定,抄送公司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解散 解散公司的,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准予解散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公司停止运营,且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解散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所有期货投资者;并组成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营业部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的报告,对公司处理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验收,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确认公司已经妥善完成解散事宜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合并 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和存续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准予合并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所有营业部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公司合并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合并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所有期货投资者。存续公司应当与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联合组成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存续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存续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存续公司的财务状况、人员、场地、设施等,确认其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经纪公司持续经营的条件,且已妥善完成合并事宜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27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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