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狮诉案被驳回(案件追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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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3:39 人民网-市场报 | |||||||||
本报记者 温素威 轰动一时的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诉兼并方汉骐集团一案日前已有了结果,ST丰华发表公告称,法院“裁定驳回红狮对汉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驳回红狮诉状的理由是,红狮与汉骐所签订的《企业兼并协议书》中有明确的仲
法院认为,纠纷的产生源于红狮涂料公司与汉骐集团签订的兼并协议书,该协议第13条第2款规定:“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定。”此条款是关于双方解决争议方式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均应遵守。现红狮涂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书无效违反了双方在该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约定,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规定和第140条第三项“驳回起诉”的规定,驳回红狮起诉。 那么,这样的结果是怎样造成的呢? 显然是红狮的诉状出了问题。因为红狮非常清楚与汉骐所签订的兼并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而在起诉时又不向人民法院申明,红狮聘请的律师也未在诉状中向法院说明协议中有仲裁条款,导致了程序审理挡住了实体审理。 据来自红狮高层的最新消息,目前红狮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场报》 (2004年07月27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