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道所维护投资者权益再出手 开通琼花事件热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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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 11:50 新浪财经 | |||||||||
作为国内首家对江苏琼花虚假陈述事件做出反应,并发起组织“江苏琼花赔偿案律师团”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道律师事务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接受了上百位投资者的电话咨询,数十位投资者的代理委托,同时,还有几家律师事务所希望加入律师团,共同致力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道律师事务所的数位知名律师(如赵清律师、党燕律师)在国内率先代理了投资者
郭锋律师指出,广大投资者对刚刚建立起来的中小企业板寄予了厚望,然而江苏琼花作为中小企业板第二家发行的企业,上市后不久就暴露出问题,严重地践踏了市场诚信,大大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投资者主动地与律师事务所接触,表明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了,投资者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投资损失,让违规者付出代价。 郭律师还指出,根据去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此类案件要以证监会、财政部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因此,律师团目前的任务是做好向江苏琼花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期准备工作,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后,律师团将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从目前已经披露的情况看,江苏琼花隐瞒委托理财3000多万元,已经形成坏帐,如果当时真实披露,它根本就不符合上市条件,证监会也不会批准其上市。所以,这属于虚假陈述中的重大信息遗漏。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的可能性很大。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提出的通过琼花事件推动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取消行政决定前置程序的思路,郭律师表示欢迎。因为,取消前置程序,将改变投资者需等待证监会处罚决定下来之后才能起诉的被动局面,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针对目前投资者比较关注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郭律师表示,计算损失的关键是确定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因为确定损失的基准日也与揭露日有关。本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应该确定在新闻媒体曝光之日,还是深交所公开谴责之日,还是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律师团正在进行分析、研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0条关于揭露日的定义,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本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很可能确定为新闻媒体曝光之日。 江苏琼花事件,由新闻媒体在第一时间揭露,紧接着深交所对其进行了谴责,证监会迅速立案稽查,并将做出最终的稽查结果。最后,广大投资者完全可以提起诉讼,获得民事赔偿。目前,对于江苏琼花一案,广大投资者还有很多疑问,为此,中道律师事务所开通了咨询服务专线,投资者可拨打010-82842959获得解答。投资者的咨询问题和有关资料也可以发送到邮箱:fli-ruc@vip.sina.com,律师团将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咨询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