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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首次操刀 资产管理公司全面体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 11:42 财经时报

  国家审计署对于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首次审计行动面临阶段性成果。目前,针对第一批办事处的审计检查已届结束,将很快进驻第二批办事处,全部审计工作将在年底前完成。

  《财经时报》并获知,此次审计对象将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办事处,而非此前传言的“抽查审计”;审计内容涉及财务状况、资产经营状况、不良资产处置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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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机制等。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今年审计署首次将他们列为审计对象。按业内的说法,审计署通常进驻“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即一般涉及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营存在问题、主要负责人离任、企业转型等。不过,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一位人士称,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基本每个月都要接受内审部门和监事会的检查;此次审计署的检查与上述检查相比,并没有特殊之处。

  但是,今年以来,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内部审计和监事会的检查确有明显增加,现在面临着内审机构、监事会、审计署和银监会的“四重监管”。

  业内人士透露,此次审计署进驻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起因之一是有关方面担心资产管理公司在即将推进的市场化进程中容易出问题。

  国家审计署科研所刘力云博士认为,目前中国经济处于转型期,金融安全问题是当前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因此,审计署在安排审计工作时把金融审计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已有公司内部的审计和国务院指派的监事会进行监督,但审计署的检查仍相对独立和公正。

  此前,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司长范鹏曾表示,防范金融风险已明确为当前的审计重点,而突破口主要是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刘力云认为,金融审计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

  今年6月23日,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审计报告中提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包括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审计署对金融机构的审计,已从以前只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有无违规操作,扩大到包括信贷发放情况在内的审计。

  目前,审计署已将金融审计的目标确定为“防范风险、促进管理、提高效益”。专家一致认为,这和2006年中国银行业将全面对外开放、急需加强对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有关。记者获悉,此次审计署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审计,除对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也希望借此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内控机制方面的变革。

  效益审计标准难定业内大部分人士认为,目前审计署的职能、工作方式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即从原先监督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性,转向同时监督公共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益。

  此次审计署进驻资产管理公司,引人注目的一点是针对不良资产处理情况的审计。不良资产的处理情况涉及审计学界正在热论的“效益审计”概念。

  “效益审计”即对财政资金所获得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审计学会专家表示,目前关于审计机关如何开展“效益审计”还处在研究和探索阶段。

  一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办事处人士告诉记者,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定在多少才算合适,是一件很难界定的事。例如,一笔房地产的不良资产,如果今年2月处理,可能拿到比较高的资产回收率,但最近几个月房地产价格下降,这笔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便要比2月出售时低一些。如果审计署在审计时只看资产原值和回收率,很容易认为“处置不当”;即使考虑宏观调控的影响,但影响有多大?资产回收率多少适宜?仍很难明确。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时,都遵循至少“两人以上参与谈判”的原则,在处置时也要经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业内一般认为“违规的可能性不大”,审计署的审计重点将落在处置效益方面。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秘书长张玉认为,在进行公司内部审计时,效益往往比较容易认定,因为内审人员对公司的各项指标和历史情况都较了解;而审计署作为外部审计单位,确定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指标要难得多,因此建立效益审计体系还需要一定时间。业内普遍认为,对于“零资产”、处置损失和放弃债权的认定,是效益审计的主要难点。

  2003年7月审计署公布的《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效益审计是审计工作水平的发展方向,是现代审计的主流,今后五年应当在这方面进行探索”。

  不过有关学者认为,目前虽有国外经验可以借鉴,国内审计的重点也仍应在合法性方面下功夫;在尚有很多违规经营的情况下去谈效益审计,有“一步登天”的感觉。况且,由于中介机构不发达,也严重制约了效益指标体系的确定。

  《财经时报》了解到,此次审计的范围不仅向处置结果的效益方面扩大,更侧重于获得效益过程的审计。

  一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人士介绍,处置不良资产通常要附上工商部门的证明,但资产管理公司不是司法部门,很难拿到相关证明;另外,一些不良资产处置业务需要出具律师函,但因律师责任重大而调查成本很高,得到报酬较少,通常不愿意接受这种业务。这就造成不良资产处置过程经常“不完全符合规定”。

  在他看来,“效益和过程有时不可兼得,注重过程的合法性,通常就达不到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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