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颁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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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 11:30 证券时报 |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颁布商业银行不得对违规从事股票、期货等投资的业务授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中国银监会近日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授信业务的各个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与过去的贷款“三查”等有关授信的规定相比,该指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突出对授信过程中的动态因素的持续监控。二是强调授信管理工作的全面和深入。三是强调商业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四是突出授信工作尽职的充分性,注重对商业银行公司授信全过程的监管。五是强化商业银行自身控制授信风险的主观能动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该指引的基本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该指引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覆盖性、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职调查制度,从授信的前、中、后台的全过程对尽职行为予以制度规范,并从授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和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对授信尽职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商业银行授信过程的各个主要业务环节,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该指引还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性。     根据“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一章,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该指引还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及国外银行监管的有效做法,引入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以进一步增进授信业务决策的科学性。指引从两个方面对授信尽职问责制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授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二是对勤勉尽职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指引特别强调对八类不尽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即: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的;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实地调查的;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指引是银行监管部门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     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不断暴露出各类重大信贷风险案件,给银行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暴露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授信和授信管理缺乏规范的工作尽职要求和独立的调查评价标准,或尽职要求不明、责任不清。因此,银监会颁布该指引有利于不断提高商业银行授信的科学性,降低授信风险,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康的信贷文化和科学规范的操作要求。对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大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责任,规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也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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