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快评):预防“馅饼”变“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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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 10:0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刘武俊 据法制日报报道,作为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重要举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对今后涉嫌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承办奥运会是一项牵涉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奥运会的筹办不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同时也关涉立法、执法和司法等众多法律问题。
在立法保护奥运标志知识产权的同时,要加大奥运标志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奥运标志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知识产权,一般而言,只有被奥运会组委会授予特许使用证的企业才允许使用,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即构成侵权。从法律意义上讲,获得奥运标志特许使用权就意味着被授予允许期限内独有的、排他的垄断使用权。因而,试图通过在自家产品上使用奥运标志搭“奥运经济”之便车、打“奥运”牌的聪明的商家,不妨趁早规规矩矩地履行申请使用奥运标志的法律程序,否则迟早会落个“聪明反被聪明误”得不偿失的尴尬下场。申奥成功后,商家擅自使用国际奥委会会旗、会徽等特定标志的侵权现象颇为频繁,这种严重侵犯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搭便车”现象无疑将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国际影响。 在我看来,2008年奥运会其实也是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全面检验,如何积极有效地回应奥运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是中国法律界面临的迫在眉睫的现实课题。有关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大查处滥用奥运标志的广告侵权行为的力度,及早制定并尽快启动保护奥运标志知识产权的专项执法计划和紧急处置预案。此外,司法机关也要加大对奥运标志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对涉奥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依法审理和公正裁决。 客观地讲,奥运不仅带来发展经济的机遇,同时也潜在地提供了贪污腐败的机会。可以说,商机与贪机并存,奥运这块巨大的“蛋糕”也会让利欲熏心的“蛀虫”们垂涎欲滴,奥运经济的“馅饼”也可能蜕变为贪污贿赂的“陷阱”,因而未雨绸缪、防微杜渐,预防职务犯罪可谓任重而道远。政府已经投入了巨大的资金用于场管建设、市政建设、环境治理等,大量的公共工程及大规模的政府公共采购客观上为以权谋私提供了机会,巨大的资金投入不知又会将多少“蛀虫”送进监狱。看来,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遏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及渎职等职务犯罪现象,应当成为“奥运司法行动”的重头戏和“持久战”。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领域大有作为,建议检察机关加强与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及奥运会组委会等部门机构的合作,共同筑牢奥运的反腐堤坝。此外,要尊重作为纳税人的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切实推行“奥务公开”,定期向媒体和公众公开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席卷中华大地的奥林匹克风应当是清廉之风,套用一句耳熟能详的中国式话语讲,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担负着为奥运经济“保驾护航”的司法职责。一言以蔽之,“奥运司法行动”正当时且大有作为。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