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草案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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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 05:56 深圳商报 | |||||||||
一是取消公司投资限制 现行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修改草案:取消了这一限制。二是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现行规定: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才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草案:新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三是上市公司新增“独董”制度 现行规定: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设立董事会和董事有规定,但却没有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并对担任“独董”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四是可用知识产权、股权出资 现行规定:发起人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修改草案:新增可用知识产权和股权出资;取消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限制。 五是股票上市门槛降低 现行规定:股份公司要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要求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修改草案:对应的数额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司法修改背景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 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却并未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和今年的二次会议上,数百名人大代表提出多项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公司法。 公司法的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届要审议的立法规划。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