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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打官司成本方便小股东维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 02:29 证券时报

  李东平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被视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法律保障。但是,两年多来的相关司法实践却是一路磕磕碰碰,并没有起到对中小投资者的应有司法救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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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刚出台时,证券市场掀起了一股证券民事诉讼热潮,东方电子、ST银广夏、大庆联谊等公司的中小投资者纷纷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其中大庆联谊案的原告多达几百人,索赔标的上千万元。但截至今天,却没有一例证券民事诉讼案件走完诉讼程序,部分地方法院甚至出现不受理、受理后迟迟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后迟迟不判决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已开始逐步放弃《通知》所赋予的权利。如近日啤酒花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据此已具备证券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但却没有一位因此受损的投资者起诉啤酒花。

  为何司法实践与《通知》出台的初衷大相径庭呢?

  首先,过高的诉讼成本让投资者、代理律师失去了积极性。目前国内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不仅规定了详细的起诉前置条件,而且对诉讼方式作出详细规定,采取的是一人一事一案,这对于起诉者个人、代理律师、受理法院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有律师测算,如果有5000名股民起诉ST银广夏,每案的诉讼文件和证据以1公斤计算,整个案件的文档将重达5吨;如果每一个案件审理1小时,整个案件的审理将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而如果公司严重亏损或净资产为负值,投资者就是胜诉也无法知道何时能够得到赔偿。考虑到投资者取证成本、异地诉讼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以及律师取证、准备材料和预支代理的费用,按照目前的诉讼方式,投资者和律师很难对证券民事诉讼燃起激情。

  其次,部分地方法院在执法中的消极态度和地方势力,令证券民事诉讼实践障碍重重,从而导致诉讼隐性成本增加。如东方电子案中,受理法院要求代理律师将上百人共同诉讼案件按照每十人一组分拆;大庆联谊案受理后一直不判决;ST银广夏案先是不受理后是部分受理等。据了解,在有些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以社会稳定、经营压力为借口对地方政府和受理法院施加影响,左右案件审理的进度或判决。

  好的制度都是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形成的。国内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也到了该修订的时候。目前的制度并没有实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大股东利益的有机结合。而正是为了平衡这两方面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上左右为难:简化程序、大力支持证券民事诉讼,势必损害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如果消极对待证券民事诉讼,则司法的公正性将受到伤害。

  有专家认为,应该尽快修订证券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简化程序,推出董事责任追究机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董事责任保险机制,修补目前证券民事诉讼弊端。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应当行使诉权的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作为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能推行这项制度,将能较大程度地遏制公司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可以避免出现“中小股东自己告自己”、“高管犯错,股东买单”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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