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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省级分支悬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 10:30 经济观察报

    “一套完备的监管体系应该由两部分组成:自上而下的合理的机构设置和一整套的法律法规,而我们现在一个也不具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一位官员在去年10月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这样说。

    时至日前,《电力法》修订和《电力监管条例》的出台仍未明朗,而在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上刚刚获得了突破性进展。7月1日,中编办批复同意国家电监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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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六大区域分支机构。

    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电力改革专家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实际上,省及省以下的电力监管机构“更为必要也更为重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精神,国家电监会按垂直管理体系,向区域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派驻代表机构,但并未明确大区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问题。而在电监会公布的中编办对此的批复消息中,也没有涉及省级机构的设立问题。

    “我们只是刚得到中编办的批复而已,正式的工作还没怎么开始。”国家电监会新闻处处长在电话中对记者说,“除了(电监会)网站发布的内容之外,我没有更多的信息可以提供。”

    六大区域分支获批

    根据中编办的批复,六个区域电监局将行使监管辖区内电力市场的安全运行、电力企业的公平竞争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管理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查处辖区内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能。区域电监局为正局级别,其“领导班子成员由国家电监会党组管理”。

    根据电监会成立之后确定的日程表,2003年,就应当完成电监会分支机构的方案设计,提出分支机构的组建方案,并着手进行分支机构组建工作的试点;2004年内,完成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组建及其派出机构的设立,并筹建电监会纪检监察机构。

    国家电监会在去年成立之初,就曾专门委托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主任余晖就此做了一份研究报告,期望为电监会设立地方分支机构的组织模式提供参考。

    “按理说应该区域一级与省(市)及其以下的电力监管分支机构同时设立起来,”余晖告诉记者,“当初我们建议的是将省级监管机构做实、区域机构做虚的安排,现在先成立了区域级的电监局,我也不知道下一步会怎么样。”

    余晖解释说,“省级做实,区域做虚”的意思是指:同时设立区域与省级的电力监管机构,然后由区域内各省级的电监会主席轮值担任区域级电监会的主席。

    省级分支机构悬疑

    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如果省级分支机构没有成立、省际壁垒没有打破,区域电监机构设立了也很难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因为区域统一交易的市场都难以形成。他说:“在省级电力监管机构没有设立的情况下,区域电监局能做什么呢?”

    对于设立省级监管机构,电监会的立场一直很明确。在去年4月, 国家电监会副主席邵秉仁带队的一个调研组,重点就电力体制改革和建立监管分支机构问题赴四川、重庆、湖北、广东四省(市)调研。他们在调研报告中提出,在东北等六个区域电网公司所在地设立区域电力监管局的基础上,由上述区域监管局向部分省、市、自治区,派驻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省内配售电、普遍服务和电力行政执法职责,监督省内电力市场开放,促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同时,按垂直管理体制,在地(市)一级和电力监管业务量较大的县(市),设立省级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零售业务和用电服务的监管。

    目前,设立六大区域监管局的设想已获批准,但是省级及以下监管机构的设置仍然没有明确。

    实际上,地方政府和地方电力公司一直对设立省级电力监管分支愿望强烈。去年4月,电监会高层分别带队对十六省市进行调研,各省市政府和电力公司都呼吁建议省级监管机构。国电华中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广东省经贸委专门就建立监管分支机构问题进行了汇报,并向调研组提交了电力监管分支机构的具体组建方案。普遍的看法是,在电力生产的发、输、配、售四个环节中,配电、售电的监管以及普遍服务、保护用户利益等监管业务主要集中在省及省以下,初期的发电市场也在省一级。因此,不在省级建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无法做到对电力市场的及时有效监管。

    一些省市政府和电力公司认为,电力具有生产消费瞬时平衡的特性,仅在区域设立监管机构,必然由于远离现场而导致一线监管缺位,产生“监管真空”,使得中央建立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的目标落空。

    然而,记者接触到的业内外人士普遍承认,分设省级电监机构仍有相当的障碍和困难,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说:“这个到现在仍然在争论,很复杂,所以它什么时候能设起来、会设成什么样子,我也不知道。”

    争论的核心是省及其以下设立分支机构的权限和管理方式。在去年电监会调研时,一些地方的态度是,省级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立宜由电监会商当地省政府组建。

    目前地方政府拥有占全国装机容量三分之一左右的电力企业,电力规划、投资、安全运行和价格执行等,都与地方政府密切相关,监管机构履行日常监督,查处各类违规案件,特别是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离开省级人民政府,无法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正是设立省级分级机构如何平衡国家电监会的集中、垂直领导,与发挥地方积极性上的权衡,使得省级分支机构在领导组织结构、人事、职权、经费等等问题,在国家电监会与地方政府间的如何分配上至今仍难以达成一致。

    “我看电监会省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立可没那么容易,”这位业内人士说,“这不是个技术问题,而是个政治问题,非常敏感,说不明白。”可见,六大区域机构的设立虽是电监会在构建其组织体系上取得的新突破,但对于电监会监管权自上而下的完备的纵向配置而言,还只是迈出的艰难的第一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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