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风险投资遭遇法律阻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 13:34 证券时报

    2004年初,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表达了中国政府对建设中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决心。其中大力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内涵之一,如何使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由目前的幼稚阶段过渡到相对成熟的阶段,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目前来说,要积极有效地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最重要的是为其创造一个公正、高效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的相关经济法律对风险投资业构成了实质性的障碍。

蔡依琳演唱会票价1元? 索爱K700c新上市1元拍
海纳百川 候车亭媒体 财富之旅诚邀商户加盟

    《合伙企业法》对风险投资业的制度选择构成障碍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在培育未来创新企业中承担高风险、追求高回报的投资行为,首先对其组织制度的选择有着严格的要求。在体制设定上最大限度地锁定风险,充分保证当事人在契约约定、监管与履约方面的有效性是发展风险投资业的根本。根据国外风险投资运作的经验,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业最佳的制度安排。有限合伙制介于公司制和合伙制之间,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它既可以保证合伙组织的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和决策效率高,同时以有限责任吸引他人入股,有利于扩大资金来源,扩大企业规模。此外它还能使企业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因为有限合伙组织的形成,在法律上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不是以公司的形式实现,而是一种契约式的组织安排,因而不存在公司税。其税收是在各个合伙人的个人收入实现后上缴的收入所得税。这就避免了现行国内以公司制方式运作要缴纳公司经营所得税的问题,从而有利于推动创业投资业的发展。但是,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没有有限合伙的规定,使风险投资公司无法选择有效的组织形式。

    《公司法》和《证券法》对风险投资业的准入、退出构成障碍

    由于法律的缺失,我们不能选用有限合伙制作为风险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当然,我们更不可能选用个人独资这种形式,于是,公司制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目前唯一可以选用的企业形态,但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在市场准入、退出方面对风险投资业构成律障碍。

    (1)最低资本额和出资方式的规定对风险投资业构成准入障碍

    《公司法》规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本规模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规模为人民币5000万元。股本规模的要求较高,与风险投资业以小博大的特征不符;同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国家关于高新技术占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也不得超过35%,这种限制性规定不利于调动技术专家和创业者的积极性,从而也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2)发起人股及股票上市条件的规定对风险投资业构成退出障碍

    我国《证券法》规定要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一般不得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要在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同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这些法律规定对于风险投资业而言,不仅是一个非常高的准入门槛,更重要的是它使风险投资无法获得最为便利的退资渠道,从而也使高新技术产业失去了社会资金的支持。

    《公司法》和《担保法》对风险投资业的扩张构成障碍

    (1)法定资本制加大了风险资本的投出风险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额必须确定并记入公司章程,而且此项资本额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全部缴足(即所谓的法定资本制)。而国外的创业投资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即章程规定公司资本额,但不必在公司成立时一次全部认购,章程仅规定第一次发行额即可。授权资本制对基金管理人压力较小,因为在投资之前资金不在其手里,资本金的增值与其无关,由此基金管理人可集中精力对项目的阶段性投资管理按专业化的方式运作。相反,法定资本制,不仅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投资项目进行选择和管理,同时使基金管理人在项目未定之前要承担已到位的资金的压力。这样既加大了选择项目的难度,也增加了投出资金的风险。

    (2)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阻碍了风险资本的扩张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使得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在管理若干项目或基金后不能继续放大管理职能,扩大管理更多的项目或基金,严重阻碍了风险资本的扩张。

    (3)保证人资格的规定堵塞了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

    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保证人。而国外经验表明,政府担保可以少量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投向创业投资,据统计,政府每提供1元的担保,可带动10-15元的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从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相关法律的限制在多大的程度上阻碍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带有金融运作特点的特殊投资行为,对法律环境有着很高的要求。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风险投资新闻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十大空气污染最重城市
《十面埋伏》争议
2004范堡罗航空展
杜邦不粘锅致癌风波
惠特尼休斯顿北京个唱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美洲杯 视频点播
环青海湖自行车赛
海岩新作:河流如血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