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啤酒花被处罚后的投资者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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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 13:34 证券时报 | ||||||||||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     经过2003年底ST啤酒花(资讯 行情 论坛)(600090)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神秘失踪的“预热”, “啤酒花事件”在2004年渐渐成为当年证券市场议论的热点问题,并牵涉到德隆系问题。而德隆系问题所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牵涉面也更广更深,至今尚看不到底部与尾声,但其始作俑者则为“啤酒花事件”。
    2003年2月到11月间,啤酒花公司先后为上海尚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的27项业务提供担保,共涉及金额9.4亿多元,啤酒花却未对以上担保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003年年底,啤酒花公司董事长艾沙由夫神秘失踪,11月3日到11月21日,啤酒花连续出现14个跌停板,股价从每股16.67元直跌到4.09元。股价的狂泻的结果给为其融资的银行、券商等留下了约18亿元的窟窿无法弥补,市值损失近23亿元,有关投资者损失惨重。同时,艾沙由夫曾以新成立的上海宝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平台,以6000万元资金为杠杆,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融资,动用了53亿元资金对啤酒花公司股票进行操控,炒作股价。     2004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就“啤酒花事件”对艾沙由夫作出“永久性禁入证券市场”行政处罚。2004年7月6 日,中国证监会再次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啤酒花公司及相关高管人员虚假陈述,并对啤酒花公司处以罚款60万元,艾沙由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公司董事单奇、舒群、成挚、张丹、姚荣江等各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对ST啤酒花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可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1.9规定》)的有关条款,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啤酒花公司及相关董事赔偿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所谓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是指在2003年2月至11月3日前(不含该日)的期间内买入、直至2003年11月3日后继续持有或者抛售啤酒花流通股股票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他们均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起诉法院是ST啤酒花公司所在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是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诉讼,诉讼时效是中国证监会对ST啤酒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年之内(2004年7月4日到2006年7月3日)。     对ST 啤酒花操纵行为尚无法起诉     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投资者无法起诉因啤酒花操纵市场行为引起的投资损失。这次,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虚假陈述行为而非操纵市场行为。退一步讲,就算认定了操纵市场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9.21通知》),法院无法受理因操纵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起诉ST啤酒花须注意的问题     除了正常委托愿意接受啤酒花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代理律师、根据要求提供证据和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外,还应注意诉讼风险。表现为:同其他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相似,ST啤酒花案也有可能面临着诉讼期限长、诉讼存在系统风险扣除、地方保护倾向等问题,最重要的是还面临执行风险,即投资者虽然胜诉,但若ST啤酒花无款可付,则对投资者是很大的麻烦。2003年,由于计提坏账等原因,ST啤酒花巨亏12亿元,2004年第一季度,公司仍亏损987万元,如无人接手重组,ST啤酒花恐怕自身难以存活,何况投资者赔偿乎?故建议投资者等一等、看一看,两年诉讼时效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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