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味精澄清公告漏洞百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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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 10:30 上海证券报 | ||||||||||
    莲花味精(资讯 行情 论坛)昨日刊登的《董事会关于流通股股东诉讼事项的说明的澄清公告》,其中的一些说法不仅逻辑混乱,而且于法于理都无依据。     案件不该受理?     不属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难道就不能受
    但莲花味精律师对小股东诉大股东占款案所做答辩竟称:"最高法院仅决定暂时只有条件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本案不属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而是属于其他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依照最高法院的规定精神,……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以上一些案件的审理,都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决定公布以后。按莲花味精律师的逻辑,这些法院似乎都在违法立案。但对于它们的立案,证券界、司法界都没有提出任何疑义。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仅就受理这类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丝毫未涉及禁止受理证券市场其他民事案件的内容。不知莲花味精律师是如何推导出法院目前不能受理证券市场其他民事案件这一结论的。     受侵害不该索赔?     莲花味精对股权投资的理解,令人诧异。莲花味精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原告李凯购莲花味精股票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因此,原告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买入价收购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之说是不合股权投资的本质,股权投资不是债权投资。"按莲花味精的逻辑,证券市场中如果出现投资者利益被非法侵害的情形,恐怕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即:以你的投资额为限,自认晦气。     但《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十分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也不必替公司偿债。而莲花味精资金被占用后,应是行使债权而不是履行债务。这与承担有限责任风马牛不相及。倒是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可以提出:以公司资产为限,偿还对莲花味精的欠款。莲花味精角色错位,居然把自己当成债务人。     实际上,相关规定已就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赋予投资者起诉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表明,作为其他股东的李凯,有索取赔偿的权利。怎样索取呢?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未被禁止。不然的话,所谓的追究法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将成为一纸空文。     占款不该尽早归还?     莲花味精从方便大股东的角度出发,别具匠心地理解相关条款。莲花味精称:"关于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解决问题,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已经下达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三年之内解决,原告认为在三个月内解决资金占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并无这样的表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仅称:"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莲花味精可能据此推算出可以在三年内完成讨债工作。     但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看,只要大股东有能力,更提倡早些时候解决资金占用问题。难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资金占用下降100%,反而违反中国证监会、国资委的规定吗?因此,李凯要求三个月内让大股东偿还欠款,并不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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