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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召回细则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 10:28 南方都市报

   缺陷汽车召回细则出台

为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召回制度保驾护航

  本报讯 据《北京日报》报道,《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从10月1日起实施,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发布了配套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等细则。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指出,制造商在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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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在必要时,主管部门还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某产品存在缺陷的,主管部门将书面通知制造商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

国家质检总局近期出台《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办法,就是为了保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范海东杨华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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