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莲花案完全正确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 07:14 深圳商报 | |||||||||
李凯代理律师针锋相对批驳“法院不应受理莲花味精案”一说 法院受理莲花案完全正确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梁惠元)对于莲花味精昨日公告中的种种说法,李凯代理律师、大庆庆城律师事务所的陈思宇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针锋相对地进行了批驳。他
关于是否符合立案标准问题 陈思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反驳了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认为让胡路区法院受理和审理该案错误并拒绝出庭应诉的种种理由。他说,在本案中李凯是以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侵权为由提取诉讼的,完全符合立案的标准。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侵权,就可以提起诉讼。并且只要不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包括股东派生诉讼,法院都应受理。至于法院是否判定侵权则是另一回事。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在其拒绝出庭应诉的理由中,诸如“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系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等说法尤其令人可气。 他指出,在本案中李凯诉讼请求的标的并不是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所理解的11亿元货币,而是指莲花集团要履行其偿还上市公司11亿元资金这样一个行为。所以,完全可以由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来管辖。 关于“收购要约”问题 陈思宇还对莲花味精昨日公告中“根据实际情况”所做的申辩与澄清进行了批驳。他说,李凯的投资确是股权投资,并且正常的股权投资是有风险的。李凯的诉求也没有要求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赔偿股价下跌造成的损失。但莲花集团占用莲花味精资金的行为使同为莲花味精股东的李凯的利益受到侵犯。因此,要求莲花集团为其侵权承担责任,弥补过错。及时还款当然是莲花集团承担其侵权责任最好的办法,但如果莲花集团不能在3个月内归还所欠款项,则“请求判令该公司向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买入价收购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也是办法之一。这与李凯的投资是否为股权投资没有关系。 关于“三个月期限”问题 他说,另外,在民事诉讼中,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作为部门规章,并不能约束人民法院和普通的社会主体。所以,不能因为该文件允许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问题在3年之内解决,就认为李凯提出的3个月期限不合理。 对胜诉很有信心 陈思宇说,莲花味精声称其正在积极清欠,但关键是要看实际行动。如果莲花集团能在法院判决下达之前还清其占款,李凯也可以提出撤诉。 李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目前持有的股票只有莲花味精。一直持有该股是为了确保股东的身份,以保持有起诉的资格。他说,法院最后如何判,这由法院决定。但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是认为有充分的理由才会起诉的,所以对胜诉很有信心。 业内声音“普遍现象”托词没道理 对于莲花味精与莲花集团关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普遍现象,法院受理可能引起证券市场波动,不利于市场稳定等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在接受上证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这是错误的,不能认为一种违法现象具有普遍性,就改变其“违法”的性质,更不能认为法院会因为顾及所谓的“市场波动”、“基本稳定”等虚化的因素,放弃受理案件,放弃对违法的追究和对侵害的保护。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法院受理案件是没有选择权的。 著名经济学家刘纪鹏表示,莲花味精大股东为自己行为辩护,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我们应该对此进行深刻反思,不仅要从政策上加以纠正,还应该让市场的参与者都能从思想上彻底改变。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梁惠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