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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假钱”≠洗钱(概念解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05:32 人民网-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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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人士透露,浙江、江西等多个省市出现了数起利用自动存取款机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通过假造钞票的水印、安全线等技术参数,用假币、变造币等对自动存款机进行存钱,然后从自动提款机里提走真币。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部分媒体在进行报道时称之为洗钱,这种定性是否准确呢?有关业内专家提出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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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析:

  “洗假钱”与洗钱本质不同

  隐性经济学家、反洗钱专家黄苇町指出,这种说法具有本质性错误,洗钱和“洗假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的主体是货币,另一个的主体压根不是货币。洗钱是罪犯将其非法活动收益进行“合法化”的手段。无论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还是诈骗,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不法钱财来源,以避免在使用过程中被发现而落入法网。反洗钱的目的在于制止或限制罪犯使用非法获得钱财的能力。

  而假币本身并不是现金财产,更不能认为是非法收入,“洗假钱”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因为“洗”的压根不是货币。

  “洗假钱”该如何定性?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系叶竹盛认为,这种犯罪行为当属盗窃。

  首先,该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犯罪分子意欲非法占有银行的货币,客观方面不法分子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银行财产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其次,不法分子利用存款机无法辨别的假币,突破其验钞功能的障碍,以获取银行的货币。利用假币是手段,假币是一种工具,盗取货币是最终目的。

  随着技术的发展,盗窃犯罪已经从传统的“破家入舍型”发展成“智能窃取型”。使用假币使存款机误认和使用伪造的银行卡使ATM误认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今后还有可能出现表面上全然没有货币的外观,但却能从技术上屏蔽ATM的验钞功能的假币。当然,任何在技术上的防范都有可能出现漏洞,因此,完善法律才是全面保障社会安全的当务之急。

  (于任飞)

  《市场报》 (2004年07月23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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