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基金:道歉“赎回费违规”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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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23:4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面对媒体7月19日披露的“建行举报融通基金违规降低赎回费”一事,融通基金公司沉默了2天后,7月21日首次在融通新蓝筹基金第二季度报告中向基金持有人及社会公众道歉。
“理解不当”造成违规 融通基金公司在新蓝筹基金季报的“基金运作合规性声明”中承认,6月初,基金管理人在办理两笔金额分别为1007万元和5057万元的赎回业务时,根据基金契约中“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所有。”及“赎回费率为0.5%,若单笔赎回费不足5元人民币,按5元人民币计。”的条款,均只收取了赎回费5元。 按照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以0.5%的赎回费率计算,融通基金以上两笔赎回业务的赎回费应为303200元,而融通新蓝筹基金只收取了10元。将本应归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进行减免,无疑对其他不赎回的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融通基金公司表示,造成上述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法规及基金契约的具体条款理解不当。在该事件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已将应计入基金资产的金额及其利息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另外,融通基金公司在季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社会公众“真诚”地道歉,并表示将诚恳接受监管部门的批评和处罚,认真吸取教训。 新蓝筹基金运作合规性声明指出:“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契约的约定。此外,该基金没有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行为。” 融通基金表示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意识,提高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理解与执行水平,切实履行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各项承诺,勤勉尽责,诚信发展,合规经营。 托管行履责还是反目 媒体对于“建行举报融通基金”一事的关注,主要在于这是首次被披露的基金托管行对其托管基金的违规行为所采取的行为。 作为基金托管人,银行代表的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义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在该事件发生后,建行的行为被一些人认为是双方矛盾所导致的“反目”。 对于“举报”的说法,建行托管部有关人士表示异议,他认为基金违约时有发生,一旦违约属于善意,比如投资比例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上限,作为托管银行遇到这种情况只是尽职向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说明情况,并非所谓的“举报”。 不论是“举报”还是“说明”,令人欣慰的是,建行作为托管行并没有在违规基金面前不作为。此前对于多家基金在今年新股配售中的违规行为,作为监管者的托管行、交易所以及证监会均被媒体认为不作为而受到指责。 “反目”也好还是“履责”也罢,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言:“从事情本身来看,托管行开始发出了独立的声音,这在以前是很难看到的,是中国基金业的一种进步”。 但是,要真正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还要靠基金公司本身自律制度和监管机构事后惩罚机制的完善。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22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