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澄清——未批准任何国外烟草公司办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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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13:42 北京现代商报 | |||||||||
据新华社电近日,国内外一些媒体刊载了有关“英美烟草集团公司已在北京获得中国中央政府及其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将与其在香港注册的合作伙伴中国东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建立一家年生产量为1000亿支新的卷烟厂”的报道,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应。为此,国家烟草专卖局新闻发言人昨天正式表示:近期没有批准任何一家国外烟草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办烟厂。
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卖专营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对各类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对烟草类国营贸易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也必须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因此,鉴于烟草生产的特殊性,凡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新建任何形式的卷烟厂都是我国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 他还说,针对我国卷烟市场总量基本饱和、卷烟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实际状况,国务院在1993年就专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以各种名义兴办新烟厂、包括合资烟厂”。近十几年来,我国烟草行业大力推进企业组织结构战略性调整,目前全国卷烟生产企业已由原来的185家减少到80余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始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未批准建设新的卷烟厂、包括新建合资卷烟厂。(刘羊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