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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审核漏洞:谁来为车贷坏帐买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13:0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历志钢 陈恳

  谈“虎”色变,这句话也许还不足以形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下称“车贷险”)的惊悸。

  “现在虽然车贷险已经叫停,但是针对以前汽车贷款出现的坏帐,现在银行和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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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都各执一辞,如何处理至今也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深发展杭州分行的一位人士提及目前的汽车贷款情况,对此感到忧虑。

  事实上,在遍布全国的车贷险偿付纠纷中,最终问题的解决似乎只能用“拖”字回答。

  责任之争

  今年1月15号,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止到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

  车贷险市场至此降到了冰点。面对渐渐膨胀的坏帐包袱,银行和保险公司互相推委,争议不断。

  拨茧抽丝,在银行、保险公司、车商和购车者架构的关系框架下(参考关系图),对车贷的“风险审核”这一重要环节成为争论的焦点。

  杭州某银行的律师告诉记者,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把风险审核交给了车商。而车商的目的是卖车,当车商来审核购车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时,规则和条件就成为其手中的橡皮图章。

  上述律师介绍,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作时签署的全面合作协议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如果购车人三期没有还款,保险公司需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这样,银行的风险就完全被排除在外,于是银行认为风险审核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负责。

  与此矛盾的是,保险公司认为银行给购车消费者发放贷款,银行有审核的责任,如果没有审核,出现问题银行要全部承担。在记者获得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车贷险条款中,也明确要求银行进行风险调查,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因此,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理解,对汽车贷款的风险审核都没有用心去做。最后把这个环节交给了车商。

  事实证明双方都打错了如意算盘。

  上述律师认为,造成银行和保险公司对风险审核两不管的原因是他们之间不清晰的合同关系。

  上了法庭之后,银行才发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全面合作协议并没有经过保监会认可,“是违法的”。而保险公司另外与购车人签订的保单才是经过认可的合法保单,这样,以前的协议将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一切要按照保单为准。

  然而在保险公司和购车人签订的保单里,理赔有前提条件:消费者或车商没有及时登记保险或者保费交费不及时、或者涉嫌欺诈等情况,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

  不过,保险公司同样逃脱不了干系。虽然保险公司认为问题出现在于银行没有尽到审核的职责,但在具体诉讼时,根据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也无法拿出银行没有审核的证据。

  风险审核让平安脱险

  面对银行的追讨潮,平安保险公司的人士称,平安目前还没有遭遇一件诉讼。主要是因为及时催欠和追偿。

  “按照逾期的笔数,平安的逾期率不超过3%,尽管平安目前的未归还车贷余额仍有几十亿元,但是,应该没有大的问题。”平安的人士说,“即使有逾期,我们也会赔偿,否则会影响与银行的代理保险等业务的合作。”

  该人士介绍,平安幸免于难的原因是该公司非常注意购车人的风险审核和调查。“一般而言,工薪阶层的逾期率低,而经营性车辆、工程机械、城郊结合部人购买的车辆以及农民购车的风险较高。”

  和平安相比,其他一些保险公司的日子要难过得多。有些保险公司宁愿拖,也不愿意正面面对银行的要求。杭州市某银行的员工告诉记者,“即使是保单应该承担的范围内的,现在保险公司也拖延着不予偿付。”

  实际上,有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的拖延也是无奈之举。

  业内估计车贷的损失至少超过百亿,而对已经进入微利的财产保险公司而言,这显然是无法承受之痛。以业内的龙头老大人保财险为例,2003年财产保险市场份额68%,但其税后利润也只有14.51亿元。

  大地保险公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刘明称,放弃风险管理的主导权,将风险审核与调查互相推委,是车贷险失败的主要原因。

  保证还是保险?

  对于车贷险的理赔纠纷,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郭玉涛认为:“关键的问题在于车贷险究竟是保证还是保险。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别,一般的保证过程中,被保证人(例如购车者)对保证人(例如保险公司)并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依据我国《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除非被保证人与债权人(例如银行)故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或者被保证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以外,保证人也应该先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是保险业务中,假设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人却可以以此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保险金。”

  郭称,关于车贷险性质争论,《保险法》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正准备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区分。

  郭律师认为,《担保法》没有为特殊保证人———保险公司———设定审核风险的义务,《保险法》也没有考虑到为银行来设定审核风险的义务。车贷险正好是这样比较尴尬的业务,法律上缺乏定位。

  郭认为,保证也好,保险也好,银行与保险公司都有风险审核的义务。车贷险是基于购车贷款发生的,银行在任何贷款事务中,都有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权利和责任。

  而保险公司毕竟是以保险产品的形式推出车贷险的,凡决定承保之前,必有核保程序,也就是审核风险,决定是否接受该风险转嫁的过程。所以,双方都有审核风险的义务,谁都不能把这种义务推托给对方,或者以此作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不过,刘明还是坚持,应该是保险公司对购车者进行资信调查。因为银行收入的是利息,而保险公司收取的是保险费用,当然应该为银行提供资信调查服务,否则,“银行找保险公司干什么呢?”

  为此,银行与保险公司屡屡对簿公堂,由于诉讼进展缓慢,只好寻求仲裁。“仲裁的结果将成为最后的结果。”前述银行律师预计,最后的实际坏帐可能由双方共同承担———“各打五十大板”。

  图:

  图形 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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