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通报宁波银行个贷“四宗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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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13:06 21世纪经济报道 | |||||||||
宁波银行业集体受骗 银监局通报个贷“四宗罪” 本报记者 杜艳 上海报道 宁波市政府将筹建个人购房信息数据库,而当地人民银行将负责筹备信用卡数据库,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6月底,一番“紧急会议”的电话通知,将宁波市所有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分管行长和部门负责人聚集在一起。紧急会议的内容是关于个人贷款风险情况的通报会。 发出紧急通知的是宁波银监局。 6月20日,宁波银监局先后接到当地浦发、光大、工商、农业等8家银行的报告,称发现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涉嫌被诈骗的情况,总涉案金额约为712万元。 这仅仅是一个引子。此后一连串个贷涉嫌诈骗的案例在严查之下渐渐曝光。据宁波银监局不完全统计,浙江地区有关个贷的总涉案金额已逾亿元。 案情的发展引起了浙江省及宁波市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省银监局还就个贷问题召开了全省加强风险防范的会议。银监系统开会后不久,宁波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相继召开了有关加强个人信贷安全的会议。 恢恢天网之下,漏网之鱼逐渐清晰。 8银行集体“失足”房产抵押 所有的关注起因于一次不经意的检查。6月份,光大银行宁波市分行得知镇海雄镇房产中介公司涉嫌金融诈骗,立即组织人员对雄镇房产中介在该行办理的贷款业务进行了逐笔核查。通过对32笔共计536.5万元贷款业务的检查,并经市房产交易中心鉴别后发现,其中有8笔房产抵押权证系伪造。 随后,光大宁波市分行对全行所辖的个人信贷档案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发现客户曹建江于2003年7月在该分行办理的89万元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所提供的房产证、土地证及他项权证均系伪造。经过进一步查询,该客户用于抵押的所谓名下房产———宁波市江北区甬江镇永红村一房产,已经于2002年年底分别转让给另外4位业主。 得知曹建江涉嫌诈骗后,光大迅速向宁波银监局进行了汇报。银监局立即通知各银行机构对该客户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获悉曹还分别从当地浦发、深发展、广发、工行、农行、建行、宁波市商业银行等7家银行,以个人助业贷款、个体生产经营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名义,共诈骗银行信贷资金497万元。再加上光大被骗贷的金额,曹建江一人涉嫌诈骗房贷586万元。 目前,曹建江在逃,具体案情正在公安机关的侦察中,而近600万元的个贷尚在等候着“埋单人”的到来。 宁波银监局认为,多家银行的“集体失足”并非不可避免。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对抵押物进行“双人会同、现场调查”,如果每家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严格贷后检查,如果银行在重业务发展的时候能够更重管理,那么涉案人不会那么容易得手。 6银行分支“沦陷”虚假车贷 也许银行的疏漏就体现在简单诈骗手法得逞的背后。作为个人信贷很重要的一块,车贷诈骗让银行又一次集体“沦陷”。 徐之深,德清县武康深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6月到12月间,徐以本人或他人名义,虚构自己控制的汽贸公司的购车业务,累计从杭州、湖州两地多家银行骗取汽车消费贷款8笔,合计金额为486.5万元,截至2004年3月末,余额为407.1万元。这8笔贷款涉及农行(3家支行)、工行、中行、湖州市商业银行等,其中的6笔合计金额434.6万元涉嫌诈骗,另外两笔是否涉及诈骗有待确认。目前,徐之深已经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转为批捕。 徐创立的深豪汽贸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业务范围为经销汽车及相关产品。同年8月,该公司在湖州市练市镇设立汽车销售分公司,业务范围为汽车销售(不含轿车)。 2003年6月,徐之深从浙江省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宝马车,价格144万元,徐以汽车抵押和经销商保证的方式,从农行杭州市某支行取得了车贷99万元,但是未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办理上牌的有关汽车单证由经销商保管。 就在同一个月,徐再次虚构汽车销售业务,向湖州市商业银行某支行重复申请车贷116万元。由于有关证件办理需要一定时间,该支行以深豪汽贸公司出具的“汽车消费贷款推荐保证函”及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作担保,先贷款后抵押,满足了徐的贷款需求。但是该笔贷款发放后,徐的手续迟迟未补办。 除此之外,徐还利用他人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及伪造的车辆合格证骗取车贷。2003年8月,农行湖州市某支行在没有深入调查深豪汽贸公司练市分公司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车贷合作关系,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借款申请等空白贷款文本资料交给该公司,委托深豪练市分公司代办车贷有关手续。 这种严重违规的信贷手法对徐之深来说求之不得。他借用三个人的身份证,虚构收入来源及借款人有关资料,以他人向深豪练市分公司购买宝马730一辆、帕萨特六辆、别克车一辆的名义,先后从农行湖州市某支行骗取车贷3笔,合计金额203.5万元。 银行贷前调查流于形式,成为一桩桩诈骗案得逞的重要原因。 银保合作风险管理者缺位 除了银行自身的严重违规操作之外,银保合作中所导致的银行对风险的轻视,也成为车贷案件频频曝光的原因。 2002年12月~2003年9月,诈骗嫌疑人蔡建忠、蔡建兵等人,从台州、杭州两地4家银行非法取得车贷合计4138万元,截至案发尚有余额3100多万元。另有诈骗嫌疑人徐政从台州两家银行非法取得车贷425万元,诈骗嫌疑人梁飞珍诈骗车贷86万多元。目前徐政和梁飞珍在逃。 初步调查表明,这些诈骗的手法主要为两种:一是以承包客运线路需要购置客运汽车为名,向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虚假客运线路承包合同、购车资料、抵押权证,骗取客运车贷款;二是以工程建设需要工程机械车为名,向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虚假工程机械合格证及购销发票,骗取工程机械车贷款。 从案发来看,银行片面依靠保险公司,无视了自己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银保合作协议中均明确,由保险公司负责对车贷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向银行提供调查材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同时保险公司还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基于上述协议,银行错误地认为车贷业务对其不会形成风险,放贷前往往不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调查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实际上,保险公司愿意承担对车贷的偿付,乃基于在保险协议中所签署的条件:银行对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信贷员骗贷 所有风险的产生乃基于内控的缺失,这不仅给外部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纵容内部职工渎职犯罪。 方某,杭州市余杭区某信用社信贷员。该信用社为增加对农户的信贷投入,急速推进农户贷款,放松了信贷管理,而方某借机钻了管理的漏洞,采取冒名等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到今年4月底,尚有197笔、余额2321万元。 方某先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再采取内外勾结的形式,指定多人假冒身份证人员的名义签字和盖章,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这样堂而皇之的作假一直没有被发现的原因,乃是因为该信用社的信贷员可以自行审批发放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方某利用此便利,以“一手清”的方式办妥小额贷款的审批手续,共计142笔,金额1360万元。 同时,对于10万元以上的贷款,方某则利用农信社贷款审批把关不严采取冒名申请贷款。根据信用社的规定,对单户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须经信用社分级审批,于是方某在自己办妥信贷合同及签署调查意见后,利用信用社审贷走过场、分级审批流于形式等漏洞,获取大额农户贷款55笔,金额961万元。 更甚者,方某发现临柜人员对开户管理不严,以骗取的身份证之名先开立储蓄账户,随后由其本人或关系人到柜面办理资金划账手续,并提取现金。 这些银行信贷管理严重失职的案例引起了宁波市监管当局的重视。同时,监管者也意识到个人征信体系的匮乏。参加宁波市近日举行的一系列个贷安全会议的银行代表说,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会同市政府已经决定,将当地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纳入工作日程。 这位银行代表还表示,宁波市政府将委派市建委下属房产交易中心,筹建个人购房信息数据库,而当地人民银行将负责筹备信用卡数据库,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