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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10:4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法定代理人签名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问:我的一个亲人在其父亲的房地产公司(国有企业)打工,曾经在一次计划开发过程中收了某工程队的工程承包抵押金2.3万元,后来这个开发项目没有正常进行。而此时我的亲人还没有到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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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队的负责人后来要该公司的法人在其写的连同损失费在内的一张欠条上签了字,其所签的金额为40多万元,并要求用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企业代码证、信息卡等作为抵押。而这个以营业执照、公章、企业代码证、信息卡等作为抵押的抵押书就是由我的这个亲人办理的,她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你咨询的问题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也不同,其一是她收取工程队工程承包押金事宜;其二是代为办理欠款抵押事宜。

  需要说明的是:1、你的亲人没有资格收取承包押金款;2、如果工程计划最后没有通过审批,应当退还押金;3、可能会涉及另一个法律问题:有行贿、受贿的嫌疑。

  关于代为办理抵押书事宜,只要你的亲人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有真实的公司公章,该抵押书是生效的。作为你的亲人本人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因为她是代表公司的,所有的法律、经济责任均应当由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承担。

  未发行完毕的股票权属谁?

  问: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上市公司担任领导职务,公司在上市后,尚有一笔股票未发行完毕,公司的领导就将此笔股票用于调换其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然后,他们几位领导就将调换回的股票按票面价值用钱购买了。请问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未发行完毕的股票的权属应该是谁的?

  答:至少公司领导的行为是违规行为,至于究竟违反了什么规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贪污罪是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如果你提到的上市公司不是国有公司或者国有控股公司,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但是如果查证属实的话,按照你介绍的情况,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应当构成侵犯财产罪。

  公司的股票是由券商统一发行的,未发行完毕的股票是由券商控制的,公司的领导应当无权处置该笔股票。(晓健/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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