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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义相解读基金法⑹ 值得关注的基金公司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06:3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林义相: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主任。《证券法》修改组顾问、《投资基金法》起草组顾问。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管理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应有的回报。但是,基金持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主动关注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行为,尤其是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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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行为应当予以关注:

  基金公司或工作人员与他人合谋,将股票价格人为地维持在较高的水平,提高基金的净值,既为基金管理公司挣好看的面子,又可收取较高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公司大量持有流通性不好的股票,将股票价格维持在很高的水平上,也可以收取高额的管理费;我国法规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持有某一证券的总数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单一基金在单一证券上的投资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的10%;

  基金公司或工作人员与他人合谋,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股票交易,往往是为了让对方在一个较好的价格水平上卖出股票,而这些股票往往是对方做庄的股票,或者是对方在较低价位已经大量买入的股票;

  基金管理公司以其新发的基金继续大量购入原有基金已持有的股票,提高老基金的净值,做成虚假的业绩,并收取更多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公司为了基金销售的需要,根据基金销售额的大小分配基金的交易量,有时甚至为了给销售额大的证券公司做交易量而人为地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基金规模大,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多,但基金交易的佣金和税费由基金财产支付;

  基金管理公司将不该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摊入基金财产,减免应该收取并归入基金财产的收费,前者如一些销售费用,后者如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公司在介绍和宣传其基金产品时,误导基金投资者,例如,介绍以前业绩很好的一只基金,引导投资者对新发基金业绩预期产生误会;基金管理公司通过非正式渠道,甚至非基金从业人员销售基金,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基金公司在设计基金产品时,有意无意地留下产品缺陷,为日后基金运作过程中损害投资者利益埋下隐患等等。

  上述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都是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还有一些行为是非故意的或者技术性的,但同样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中,大部分是因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基金从业人员的道德原因引起的利益输送行为。(上海证券报 林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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