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期货公司申请变更行为 增资须实缴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06:2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期货公司增资须为实缴货币 北京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向所属各监管局发出通知,就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申请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申请变更公司住所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通知规定,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为拟任法定代表人已取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同时,须履行相关的申报程序。 通知明确,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增加注册资本的,新增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减资程序。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与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同。 关于公司申请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事项,通知规定,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申请条件为拟参股的股东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拟参股的股东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等。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上海证券报 记者 林坚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