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暴雨致损 车险理赔四疑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01:0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什么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暴雨 7月10日下午4点到7点,一场猝不及防的暴雨,将北京整个交通系统打乱,导致40多处积水,上千辆汽车被淹,车主损失严重,而保险公司更面临着巨额的索赔,短短几天,仅北京两家保险公司就接到了1000多个报案电话,预计出险车辆会在2500辆以上。
然而遭受暴雨侵袭致损的车辆,哪些损失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哪些损失又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众说纷纭。 首先本次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主要有:一、由于暴雨淹及车身而进水,导致车辆的座垫、电路、内饰部件等的损失;二、由于发动机进水,事后车主又启动,但雨水未干导致发动机被烧的损失;三、一些在水中不自觉的漂游或其他原因发生擦撞碰伤的损失;四、拖车等施救费用的损失。 既然是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那就必须是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被保险人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因为暴雨是车辆损失险项下的保险责任。所谓暴雨是指:每小时的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而根据北京气象台的统计数据,7月10日当天下午的几个小时内,降雨量就达到了50毫米以上。 三大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规定有异 对于上述第一、三、四项的损失,基本上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并无多大区别。但在涉及到上述第二项即“由于发动机进水,事后车主又启动,但雨水未干导致发动机被烧的损失”,也是本次暴雨造成车辆最严重的损失,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是否理赔也是因“公司”而异。 在三大财产保险公司中,对涉及此次暴雨责任的保险车辆,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沿用了原保监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下列两项损失不负责赔偿: 1.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2.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1项的规定比较概括,由于没有具体的指向,容易引起争议,但第2项的规定相当明确,指的就是类似本次暴雨后会普遍发生的问题,出于车主的自然心理,在遭水淹而熄火后,很自然地会多次尝试着再去打火启动发动机,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发动机损坏,按照平安和人保的条款规定,他们是可以不给予理赔的。但是,按照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恰恰相反,是应当给予理赔的。根据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的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其中就有: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失。 过去,保险条款是统一颁发的,各家保险公司卖的是同样的车辆保险产品,可以区别的只是保险公司之间不同的服务。相信在本次暴雨中遭受损失的车主在索赔中的不同待遇,会使人们开始注意到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之间的区别。 停车场进水致损车辆赔不赔 本次暴雨事件后,有保险公司表示:对于停车场进水将投保的车辆淹坏是否给予赔偿,目前正在研究中。 笔者有点纳闷,暴雨造成的损失是不是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为什么车辆停在停车场会成为是否理赔的障碍?是不是因为停车场管理不当导致进水,也有责任?但如果此论点成立,则可推而广之,道路积水,岂非市政管理部门预防措施不力;路面塌陷,岂不是施工单位施工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车辆损失,均可找到冤大头,保险公司岂不是可以全然免责?但果真如此,则是苦了这些已经遭了殃的车主,停车场、市政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是这么好找的吗?法律依据呢?责任主体呢?索赔程序呢?跑上十次八次,花上三月半年,未必有什么结果。 这里还有一个一直有争论的问题:保险理赔有无前置程序?过去统颁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第三方索赔,或起诉经法院立案后,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此条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会有争议。现在各保险公司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原条款规定的前置程序作了调整。因此,如果认定停车场进水将投保的车辆淹坏属于保险责任,自然以给予理赔为宜。如果保险公司果真认为本次暴雨的损失,要诸如停车场之类的机构承担责任,那也可以在理赔时要求被保险人出具赔偿权利转让书,以方便保险公司在适当的时候主张权利。 众所周知的事实还要提供证明吗 某保险公司的报案中心要求被保险人亲自带上保单正本、行使证、驾驶本、被保险人身份证和由气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五项证件前往承保的公司定损。 若各保险公司均如此要求被保险人出具事故证明,那这一阵气象局忽然要增加几千人的流量,真要人丁兴旺、门槛踏破了。然而对被保险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有必要吗?气象局的证明只能证实当时下了暴雨,但并不能证明车主因暴雨而遭受了损失,是否因暴雨遭受损失是需要被保险人的报案和保险公司的查勘确认的。而7月10日下午的这场暴雨人所共知,如果理赔档案材料需要,那保险公司完全应当本着服务的精神,以“辛苦我一人,方便众保户”的态度去气象局开具一张证明,其他几十、几百、上千张的证明均可复印注明出处即可,又何必为了“方便我一人,去辛苦众保户”呢?这真有点坐堂问案式的衙门作风。如果气象局对个人没有此项服务,或开具证明要收费,那更不是徒增麻烦吗? 保险理赔是最能考验保险公司的诚信的,在此重要环节,希望保险公司本着以(被保险)人为本的精神,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21日 第九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