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农业保险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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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01:0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美国 美国在农作物保险立法之前,曾有40多年的实践和研究。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不止一个私人商业保险公司开办过农业保险。不幸的是,这些公司无一例外地失败了,有的还破了产。
1922年,美国财政部成立了农业灾害保险部,农业灾害保险被立案并组成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1929年,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暴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罗斯福政府于1933年制定出台了著名的《农业调整法》。 但是,1934年和1936年的大面积旱灾使美国的农作物损失巨大,以价格为中心的《农业调整法》没有达到目的。于是,农作物保险又一次被提到国会的议事日程。罗斯福总统所任命的农作物保险执行委员会再次进行研究。 在这些论证的基础上,便产生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即1938年获国会通过的《农业调整法》的第五部分。同年,依法组建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自1939年颁布后,到1980年一共修改了12次。 加拿大 加拿大农作物保险立法也经历了20多年的研究和准备。在加拿大,早在1920年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就试办过农作物一切险保险。20世纪30年代政府开始研究,其中比较积极的是中部大平原三个农业发达省。在1959年加拿大联邦通过和颁布《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4年中,这几个省都多次研究过农作物保险的可行性。 20世纪50年代全国社会保险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农民组织要求政府建立农作物保险计划,以便减少他们收入的波动,提高农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福利。 1959年,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60年曼尼托巴省首先通过本省农作物保险立法,在此后的14年中,全国10个省陆续通过各省立法,全部加入作物保险行列。 日本 日本于1929年、1938年和1947年颁布了三部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即《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和《农业灾害补偿法》。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佃农与地主的矛盾尖锐。1929年,政府颁布《家畜保险法》,希望通过商业性保障来解决农业灾害补偿问题,但参与率很低,效果并不好。 在1938年颁布了作为其经济、政治战略组成部分的《农业保险法》,并于1939年开始实行。 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之后,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在颁布《农业合作法》的同时,将《家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合并加以修订、补充,产生了《农业灾害补偿法》。 菲律宾 菲律宾是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别是主要粮食作物大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20多年里一直不能自给。1973年,菲律宾政府实施了一项命名为“马萨加拿—99”的水稻生产计划,以实现大米自给。该计划包括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实行了一项“全国农业保证计划”。 土地银行组织了一个多部门参加的研究小组,对在菲律宾建立农作物保险补偿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9月的研究,建议建立政府全资机构负责农作物保险。于是,1978年9月,由总统签发了《关于成立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总统令》,亦即《农作物保险法》,并依法于1980年6月成立了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1981年该公司正式举办农作物保险。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21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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