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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成立吉林安华农业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01:0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 陈天翔

  此次新成立的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产品方面,更多地借鉴法国安盟的经验,即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包括种养两业险、农民家财险、农民短期健康险与人身意外险等在内的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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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目前条件下,国家政策目标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性质的尖锐冲突就不可避免。”

  被称为2004年1号文件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指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中国保监会根据这一指导方针,针对我国农业保险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五种发展模式,即: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地区如上海、黑龙江等,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也曾经表示,保监会正与农业部发改委等部门共同研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模式。试点工作不求大求全,只求迈开步子,逐步推广。

  7月12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成立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是继上海安信之后我国又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另据了解,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由吉林通化钢铁集团等5家省内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总部设在长春。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郭左践表示,下阶段,保监会除了继续深入研究农业保险总体框架和制度规划外,还将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因地制宜地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已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市场开展试点,摸索总结经验,最终逐步建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农业保险体系。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郝演苏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成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是一项对政府、保险业、保险公司和农民四方都非常受益的举措:对政府来说,农业救灾的压力可以减轻;对保险业和保险公司来说,农村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尚未开发,由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扶持下着力开拓农村市场,对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十分有利;对农民来说,更是可以转移风险,减少损失。

  “安盟”模式的实践

  记者从相关部门得知,目前,已向保监会递交筹建申请的新保险公司有20多家,涉及资金400多亿元。尽管申请筹建的新公司众多,但是监管层仍本着“成熟一家,批设一家”的原则,严格控制着新公司的“准入门槛”。因此,相比较而言,“吉林安华”无疑是成为了它们中的“幸运儿”。有消息称,该公司从提出申请到获批筹建,只用了1个多月的时间,属于特事特办。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4年2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记者招待会上曾表示,“保监会将从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开发的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产品给予政策倾斜,将优先给予申报这类产品的企业以开设保险公司的牌照。”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吉林安华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就能通过监管层的审批,足以表明保监会在推动保险业为“三农”服务的力度以及政府、产业界等各方面参与者大胆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决心。

  作为探索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两个试点,记者通过比较发现,吉林安华与上海安信主要发展政策性的种养两业保险业务有很大不同。上海的农业保险主要有三个特点:统保、共保和以险养险;一方面增加同类标的的数量,另一方面则扩大风险分散的范围,因此,上海安信事实上是在探索一条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分工合作提供农业保险的道路。

  而此次新成立的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产品方面,更多地借鉴法国安盟的经验,即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包括种养两业险、农民家财险、农民短期健康险与人身意外险等在内的全方位的保险保障,这就是时下比较流行的“大农险”之说;在销售方面,则将依托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广阔渠道,深入乡镇基层开展农险业务,以避免层层铺设机构,降低成本、强化管理。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的一位官员评价说,由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极大,要发展农业保险,必须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吉林成立农业保险公司,我并不觉得意外。尽管此前,监管层的领导少有提及吉林的名字,但不能否认的是,吉林省本身的农业基础和农业保险基础都非常好;国家有关部门对吉林有过高度的关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庹国柱教授这样说到。庹国柱教授从1984年开始研究农业保险,至今已经整20年了。

  “2003年9月,由国家多个部委组成的农业保险调查团所选者的三个省份当中,就有吉林在内,还有两个省份是处于大西南的四川和华东地区的江苏省,在每个省中又选择了三个县,但当时得出的结论是,江苏比较富裕,吉林相对穷困,四川介于二者之间。”吉林省保监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回忆道。

  2004年3月24日,中国保监会冯晓增副主席深入吉林省进行调研,研究如何推动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他在与吉林省相关负责人就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交换意见时提出,希望吉林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在吉林省的一些进行农业保险试点的地区给予更多的支持。

  就国土面积而言,吉林算不上大省,但它是一个农业大省。全国商品粮的三分之一来自吉林,差不多每三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人在吃吉林产的粮食。该省的农业经济比重非常大,多年来粮食商品量、人均占有量和出口量均居全国第一;耕地资源人均占有量约三亩,居全国各省第二位。

  吉林农业较发达,是我国著名的余粮省。吉林省保监局的一位官员对记者说,“在这样的实际情况下,农业生产经营中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对农业保险提出了迫切需求;同时,吉林省农业产业基础好,结构不断优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良好,农民收入和文化水平不断提高,这些也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发展农业保险在吉林可谓市场广阔。”

  实际上,早在一年多以前,中国保监会就会同国家发改委、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保险界的专家学者对如何开展农业保险进行了项目研究。近一段时间农业保险领域的这些新举措的出现,与该研究项目对政府部门决策的影响不无关系。记者从其他一些途径了解到,除已获批的吉林省之外,还有一些属于国家粮食主产区也在为探索和尝试农业保险体制而酝酿成立新的综合性、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

  农保商业化的软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国际、国内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经验表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

  有专家计算了我国自然灾害的平均损失率:粮食为6.5%,经济作物为6%,大牲畜为10%。如果按照这样的损失率来收取保费的话,无疑费率之高是令人难以承受的,更何况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本来就很低,投保积极性自然极为缺乏。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郝演苏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单纯的农业保险只针对农业生产过程,从世界各地的实践来看,由商业保险公司独自承担只会有亏无赚,而转换到整个农村保险,则可以通过风险较低的其他险种,如农村房屋保险等,来做到“堤外损失堤内补”。国内逢“农业保险”必提的法国安盟,选择了四川作为自己在中国事业发展的第一步,也存在着选择一个风险相对较小区域的心思。

  国内有学者提出,以“政府出一点,保险公司出一点,农民出一点”的方式来解决“农民出不起较高保费干着急、保险公司收不到适当保费就放弃”的矛盾。庹国柱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从世界上不同国家所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来看,都是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的经济政策来推行的,尽管这种政策目标有差别。对发达国家来说,农业保险是其社会福利政策的组成部分,通过农业保险及其进一步发展出来的农户收入保险,来减少农户收入的波动;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要通过农业保险,使农业生产在遭受自然灾害后能迅速恢复再生产,保障农业的持续和稳定增长,为市场提供充足的农产品。

  庹国柱教授认为,在农业保险风险高费率高、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户的收入相对低以及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较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观念的条件下,国家政策目标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性质的尖锐冲突就不可避免,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自然是不可能成功的。那么,商业保险公司打算退出农业保险的实验经营也就不难理解。

  他强调说,实践表明,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来说,纯商业化经营的路是走不通的。这是我们国家花了几十年的时间,才得出的与国际农业保险界同行相同的结论。

  吉林省保监局刘德江局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按照农业保险的两重性,综合性农险公司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政策性公司兼做商业性业务,一种是商业性公司代办政策性业务。但是,由于国家还没有推出政策性保险制度,又由于吉林省眼下财政无能力支持办政策性业务,要想使保险尽早覆盖农村,最现实、最快捷的办法是选择建立商业性公司先开展业务,为日后代办政策性业务搭建一个平台。

  记者在对一些保险学界的采访中还发现,很多专家都对目前我国农村和农业的实际情况下“是否存在一个完全的农业保险市场”表示了担忧。他们认为,眼下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并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同时,基于人所共知的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的观点,是否能够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长期供给,也是目前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这就要求,政府必须量入为出,对农业保险提供经济支持,同时辅以法律支持和行政支持,使农业保险的某些险种成为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险部一位从事多年农业保险工作的负责人从自己10多年开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出发,向本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并不是农业保险的全部内容,农业中的种植业主产品、养殖业主产品的巨灾损失保险,光靠商业性经营是难以承受的,必须通过国家财政补贴形式实行政策性保险。因而,单纯开展农业商业性保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风险保障问题,还需要政府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险种的风险补偿和服务。

  立法欠缺

  “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不健全,特别是缺少农业保险立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但这部法律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引为,对于农业保险都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目前新规定仍未出台。《农业法》第31条也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快10年过去了,中国农业保险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进展很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险部的那位负责人对记者感慨地说。

  这位人士分析说,“众所周知,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以政策性为主的农业保险业务靠政府在财力上的支持是有限的,但在政策上的倾斜却是现实的。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他在接受采访中,举了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相互保险公司模式的例子。相互保险中的农业保险项目是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对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现货多重风险保险项目,有必要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其他作物和畜禽的多风险责任保险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项目可以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这种模式,既可降低成本,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等,但在我国属新事物,《保险法》中根本就没有涉及。

  他同时强调,“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21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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