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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举报融通基金违规销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14:36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 (记者傅乐乐)一向作为“亲密战友”的银行和基金公司之间首次反目成仇——中国建设银行日前向中国证监会举报,称融通基金管理公司违规操作,对部分客户免去有关申购赎回费用。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史上爆出的首例基金托管银行举报基金公司违规的事件,银行与基金公司暗中争利的斗争终于从地下走到光天化日下。

  目前,基金销售渠道主要有银行、券商和基金直销三种。银行虽是基金销售的主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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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需要支付宣传、人工等成本,手续费一般没有折扣,而券商则通常向投资者提供折扣,基金的直销中心更是采取零申购费、零赎回费。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因此,建行认为后者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使其利益受损。

  银行与基金销售其他渠道间的纠纷早已有之。为争夺客户群,给予部分客户费率优惠的做法,在基金业内非常普遍,但这无疑将分流银行的手续费收入。

  业内人士认为,同样出于市场竞争,基金销售中的费用减免行为与机票早期的打折现象有共通之处。单从市场角度看,基金现在这种“违规”行为总有一天也会成为正常的市场竞争。J040融通基金遭托管银行“举报”中小投资者不公正待遇摆上台面

  近日,融通基金因申购赎回费的问题遭到托管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举报。托管行举报基金公司违规,这在基金业尚属首次。长期以来基金销售阵线上的亲密战友,如今反目为仇,建行“大义灭亲”的行为的确值得深思。

  据了解,融通基金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指融通基金在销售中对部分客户免去有关申购赎回费用。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然而,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在销售中对部分客户免去有关申购赎回费用,因此被其托管行——中国建设银行以此为由将融通基金举报到了中国证监会。

  尽管作为当事双方建行和融通基金管理公司至今仍然没有在公开媒体出面澄清,但分析人士认为,基金销售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导致托管行、基金公司反目成仇。杀一儆百融通基金成出头鸟?

  融通基金被建行率先曝光确实有些冤枉,给予部分客户费率优惠的做法,在基金业界已经是一条不成文的行规。通过与某业内人士的沟通,记者了解到,在基金公司发行基金新品种之初首先做的就是全国“巡游拜会”,与资金雄厚的实力机构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以争取获得更多的申购份额,甚至于为了争取到某些大型客户,基金公司老总往往要亲自登门拜访。

  目前来看这部分用来购买基金的大额资金通常都是企业的流动资金、剩余资金,而这些钱往往都是银行业的核心资源,基金公司蜂拥而至势必对银行大额存单产生分流。同时银行代销基金往往会为基金公司介绍“大客户”,而一旦客户资金转移到基金公司旗下,就面临利益分配的问题,正是利益冲突的不断升级使代销银行与基金公司的磨擦日益加剧!

  近期以来,基金首发时都着力比拼发行规模,严峻的市场形势使得基金公司的种种幕后行为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即便建行不与融通基金反目成仇,其他代销银行与基金公司的矛盾迟早也会暴露出来。业内人士对此不无感慨,融通基金运气实在不好,作为第一家被曝光的基金公司,融通很可能被监管机构树立为反面典型,未来发展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维权斗争中小投资者能否善罢甘休?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未经基金合同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代销协议的约定向代销机构支付报酬,并如实核算、记账。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给予部分客户(基金持有人)费率优惠,明显不符上述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如果在办理投资者赎回的过程中减免赎回费用,按其招募书的规定,这部分赎回费的80%是必须归入基金资产。分析人士认为,基金管理人对此擅自减免,不仅违反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招募书的规定,还在实质上对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构成损害。

  近几年来,随着郑百文事件、江苏琼花事件的不断曝光,投资者维权意识日渐浓厚,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开始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融通基金擅自制订费率条款,造成了对广大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侵害,如果事件不能妥善得以解决,广大融通基金持有人可能动用法律武器与融通对簿公堂讨个公道。政策衔接提速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业内人士认为,相关政策配套建设的不完善也是“融通事件”的爆发根源之一。据悉,2000年10月8日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基金管理运作的实际需要,收取合理的赎回费,赎回费率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正是由于2000版《办法》的不完善,使得浮动费率为这四年来基金公司营销的利器之一。尽管,7月1日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基金公司不得向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但各大基金公司积习难改正,费率已经成为业内通行准则,短期修正面临巨大阻力。

  当然相关政策的修改绝非一朝一夕之举动,配套设施的完善也需要一个持续的过程,监管机构立法的同时,加强行业自率规范,催进基金公司遵法、守法才是症结所在。商报记者李壮S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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