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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支点撬动基金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13:10 21世纪经济报道

  学者谈势

  巴曙松

  在影响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众多因素中,税收政策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力。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基金发展的经验表明,没有一个清晰合理的基金税收政策,就不可能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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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工具,基金在中国的发展还是起步阶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这个阶段,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的基金税收体制,有利于支持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从而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

  税收对基金运作的影响

  国际经验表明,税收扶持和优惠措施对吸引合规资金进入基金行业、进而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一般是在实施养老金计划和储蓄计划过程中,通过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各种养老基金和储蓄资金流向基金市场的。

  以美国为例,税务当局先后制定了相应的缓税计划,为鼓励企业养老金投入基金市场,美国政府规定个人退休账户内每年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美元、定额缴付计划每年不高于1万美元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的引导下,养老基金源源不断地进入基金市场。

  据统计,美国共同基金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由1990年的2070亿美元,增加到2002年2.1万亿美元,占养老基金10.2万亿美元资产约20.6%的份额。在2002年个人退休账户中,共同基金、股票、银行存款和保险的资金规模分别为1067、795、262和208亿美元,可以看出,共同基金成为个人退休账户投资的首选品种。

  雇主赞助的定额缴付计划1.058万亿美元资产大约有45%的比例投资于共同基金市场。此外,近年来各种教育储蓄计划投资在美国盛行,1/3的美国家庭承认共同基金是其教育储蓄计划的重要投资品种。

  从实施的效果看,美国的税收扶持政策迅速改变了美国居民的家庭资产结构,各种养老基金的税收政策的引导促进了美国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后者的发展又给资本市场提供了长期而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力地推动了美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和繁荣。

  考察加拿大、新加坡等国税收政策扶持基金行业发展的历程,也显示出类似的趋势和轨迹。

  随着基金市场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基金征税方式和政策的变化将对基金的运作效率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仍以发展较为完善的美国为例,2001年以来,美国证券市场上对于共同基金的批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针对基金税收问题。美国证监会投资管理部经理PaulRoyee曾透露“税收可能是投资共同基金最大的代价”。

  在有的基金研究机构看来,税收问题已经成为基金行业最大的劣势之一,晨星公司估计共同基金用于纳税的支出占总收益的25%,甚至更多。2001年,美国的基金行业的资本利得的分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3450亿美元,但股票型基金却平均损失了4.5%,其中税收是重要因素之一。

  在美国基金市场上,如何确立对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的税收等问题已经引起基金公司和投资者的关注。美国的基金市场上出现了税收管理型基金(Tax-Managed Funds),这些基金通过有效的交易和寻求最佳会计方法来提高税收效率。

  到2001年底,大约有66只基金定位于此,资产规模为350亿美元。美国证监会现在要求公布基金的税前税后收益,以更利于投资者比较选择。以强调积极管理的美国伊顿万斯管理基金(Eaton Vance)的收益表现为例,税收效率基本上达到100%。

  基金税收的理论特性

  基金作为一种信托形式,将投资者的信托财产运用于证券投资等领域而获得了资产收益,自然就要考虑到税收问题。

  从基金的运作角度来讲,征税对象行为分为:(1)投资活动本身应征收税种;(2)投资收益应征收税种;(3)资本利得应征收税种;(4)其他方面应征收税种。第一,四方面都没有特别之处,相似于一般的证券投资业务,而第二点基金行业较为特殊。

  就一般的公司关系来讲,投资者以其投资获得收益,公司运用投资资金来创造收益,双方都应该缴纳所得税。基金公司并不是一般的法人公司,更严格讲只是一个委托代理机构,基金的资产由基金保管人名义持有,由基金投资者实际持有,基金管理人只是负责基金资金的日常运作,运用自己的投资专业知识为投资者获取了收益,提取一定的管理费,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之后,剩余利润按投资比例大部分都分配给基金持有人。在美国,一个开放式公司若符合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中的“M附则”条款要求,则可避免被征收投资收益税,事实上投资人才是收益的最终获得者。

  因而基金公司的利润不应该像一般工商企业扣除利润的所得税之后才进行分配。若分别对经理人和投资者征税,会引起重复课税。所以大多数国家都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员的税收,而只对最终获取收益的投资人征税。在这种情形下,基金就像一根导管,将全部或大部分的投资收益传输给了个人投资者,则被称为“导管理论”(Condult Theory)。

  基金的资本利得同样适用于“导管理论”,投资公司将资本利得或损失传递给基金持有人,但是就美国的税收政策而言,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对应的税率并不相同,分别为40%和20%。资本利得无论是已经分派给投资者或者留存下来再投资,投资者都要纳税,只是作为公司投资者如果已经为再投资的资本利得纳税,那么基金持有人就不必重复纳税。

  如果投资者清理其基金股份,那么其所得额的计税应确定成本基础(Cost Base)。成本基础是指已纳税的投资金额,具体包括已缴纳的销售费用,加上任何再投资的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如果成本基础小于基金股份的金额,其差即为投资者申报应纳税的利润,反之则为资本亏损。即:基金股份总价值-成本基础=应纳税利润。

  对于资本亏损,美国相应法律的规定是,任何一年投资者可申报3000美元的净亏损以冲销其经常性收益。如果当年投资净亏损超过3000美元,超过的部分留待以后年度冲销受益,这一规定适用于长期短期资本亏损。但如果投资者在售出某证券并申报亏损的前、后30天内购入了实质上的同一证券(Substantially Identical Securities),那么亏损的申报是无效的。

  税收征纳的会计方法同样重要。由于售出基金份额后要计算其总价值和成本基础,那么选择的计税会计方法包括先入先出法(FIFO),高入先出法(HIFO),平均成本法和个别辨认法。这几种不同的方法,对于出售的最后价值是相同的,只是先入先出法(FIFO)以最先买入的股票价格作为成本计算依据,高入先出法(HIFO)以最高买入价格为成本计算依据,平均成本法按照买入证券的平均成本作为计算依据,个别辨认法则按投资者自己报税的需要能申报最低的应税利润,个别辨认法能最大自主性,而如果投资者没有做出明确选择,美国税务部门会假定为先入先出法(FIFO)。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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