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花”事件拷问发审环节和保荐制度(财经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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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09:07 人民网-市场报 | |||||||||
王海燕 江苏琼花(002002)是中小企业板“第二股”。上市前故意隐瞒国债委托投资事宜遭深交所谴责,引起市场一片哗然。上市不过半个月即遭谴责,创造了一个新记录。 7月1日,在媒体对江苏琼花国债投资风险提出质疑之后,深交所发出了问询函。7月6
在江苏琼花事件的背后,人们不禁要问:在这起事件中,保荐人哪里去了?发审委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保荐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据江苏琼花内部人士辩解,当初在上市材料当中省略了3项委托理财的事项,绝非有意隐瞒投资者,而是由于这三家受托方今年以来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公司又上市心切,深知一旦如实披露,深交所这一关肯定无法通过,上市恐怕又是遥遥无期。因此,权衡之下才惹出麻烦。 人们不禁要问:“绝非有意隐瞒投资者”的辩解能够成立吗?“公司上市心切,深知一旦如实披露,深交所这一关肯定无法通过,”为了“上市”就可以蒙混过关吗?一旦“蒙混过关”成功,难道不是“有意隐瞒投资者”吗?如此自相矛盾的辩解,正是造假者的心态。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必须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隐瞒重要信息就是造假,就是误导广大投资者。 作为当事人保荐机构的闽发证券,对此事是否存在知而不报的嫌疑?对此,闽发证券方面以新旧管理层刚刚交接,这很可能是原来管理层的行为由,拒绝就此问题作出答复。 拒绝就能逃避责任吗?假如保荐人不知道,那么就要负失职的责任,如果知情不报,那就要负合谋的责任。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必须承担责任,都脱不了干系。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江苏琼花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公开谴责处分,将记入该公司诚信档案,同时对于此次事件中保荐机构的诚信责任及其履行持续保荐职责的能力表示强烈的关注。 发审委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中国证券报信息中心最新统计,截至6月17日,2004年已有61家公司首发,募资总额达255亿元,较去年上半年增长120亿元,增幅近90%。在整个6月份,发审委共召开了13次发审会,接受审核的公司达43家,其中29家获得通过,审核家数创出发审委制度改革以来的最高记录。 一家拟上市公司的材料相当详细,就算审发委的委员们事先已经阅读了有关材料,13次会议讨论了43家,平均每次会议讨论3家公司。那么每位委员的发言时间有多少。这样的所谓“过会”是不是走过场?谁能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 具体地说,每次过会不是每位委员都参加,那么参加“江苏琼花”审查的委员们是否有责任?记得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曾经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提出上诉,得到的回复是:“签了字,就要负责任”。那么在审查“江苏琼花”时,谁签了字?按照“签了字,就要负责任”,审查者应该负什么责任?现在“问责制”已经在全国推行,所谓“不知道”、“不清楚”、“没有全面了解情况”等等托词已经是“不作为”、“失职”的代名词。 “江苏琼花”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和短期国债投资损失风险。公司主要原材料为PVC树脂,价格变化较大,预计PVC树脂价格的上涨仍可能会导致毛利率的持续下降,进而对2004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2004年1-4月末确认的投资损失达325.14万元。假如国债市场行情持续低迷,公司2004年度的经营业绩可能因国债投资损失而受到不利影响。 那么,发审委是否对该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过详细的研究,如果进行过研究,那么“2004年1-4月末确认的投资损失达325.14万元”如何解释? 对“江苏琼花”事件,发审委也应该给广大投资者一个明确的说明,并且认真做出反思,对新股审核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排查。 《市场报》 (2004年07月20日 第九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