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招标投标法规清理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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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09:04 人民网-市场报 | |||||||||
本报记者 焦艳玲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公布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清理工作有关问题接受记者联合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答:《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这部法,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通过稽查也发现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甚至相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招标投标管理秩序的混乱。 记者:此次清理工作的成果如何? 答:此次列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726件,涉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7个国务院部门。其中,已经废止233件,修改2件,拟废止564件,修改420件,保留507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违法增设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净化了招标投标法制环境。此次公布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地方的清理结果由各地公布。 记者:这次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为了避免每一部法律实施后就需要进行一次法规清理的情况,您有何建议? 答: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从源头上避免每一部法律实施后就需要进行一次法规清理的情况,我们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把立法审查关。各级备案监督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依法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市场报》 (2004年07月20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