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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信息该如何规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08:5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周晓同志:

  又到了上市公司发布2004年度半年报的信息披露期,现在已有一些上市公司的半年报开始与投资者见面了。每年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之前,都会有大量公司发布业绩的预测性公告,这本是一件好事,让投资者能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先了解,让市场提前消化公司业绩变化的信息。但是,总是有一些公司的预测信息不够准确,出尔反尔,有误导投资者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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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让投资者因此遭受投资损失。对此,投资者应该如何防范其中的风险?如果出现损失,又该如何补救?如何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来减少和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浙江 刘先生刘先生:

  就你来信所提问题,我们请教了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井涛,希望她的解释能对你有所帮助。

  井涛称,在我国现行规则体系下,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散见于《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编报规则等法律规章中。就我国上市公司所披露软信息的状况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盈利预测,另外一类是关于公司发展计划,第三类是公司的业绩预告。

  就盈利预测而言,有的披露是强制性,比如公司在首次发行新股的时候,盈利预测是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范畴;有的自愿性的,比如现在允许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自愿披露盈利性预测信息。如果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盈利预测,且实际利润实现数较盈利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时,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就公司发展计划的预测性信息披露,监管难度比较小。

  公司发布定期报告有一定的间隔时间,如果投资者能够有效地判断该公司在这一时期里的业绩,对于正确地作出投资决策是非常有益的。

  客观上讲,推行业绩预告制度,可以减轻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业绩突变对投资者心理预期的影响,避免公司业绩突变使股票价格产生剧烈变动。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业绩预告的时候,可以采取预亏公告、预警公告和业绩大幅增长提示性公告三种形式。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预测性信息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主要用行政手段。比如,如果上市公司本年度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的一定比例,分别要求作出公开解释、致歉、给予公开批评以及在一定期间内不再受理发行申请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虚假陈述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原则上同样适用。

  在规范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时候,始终要注意处理好的一对矛盾是既要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又要避免上市公司承担过大的责任。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法是规定发行人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当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借鉴美国的安全港制度,为上市公司规定一定的免责条件,以避免投资者滥讼。

  周晓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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