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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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08:50 经济参考报 | |||||||||
纳税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有明确规定,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写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写的《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培训教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摘录如下,以供参考。 一、 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收政策及其适用,以及对于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依据、程序和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均有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解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二、 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时,有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的权利。申请延期申报需经税务机关核准,并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同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法律、法规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时,有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三、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规定,享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减税、免税、退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退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四、 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权利 对于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有依法向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权利。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五、 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和实施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有进行说明和为自己进行申辩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 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 请求赔偿的权利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八、 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等违法违纪行为,对税务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 九、 请求保密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这里所说的“保密”是指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存款帐户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检举人、举报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检举、举报和其他情况保密。受理和负责查处检举、举报和其他情况的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举报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保密,并应当按照检举人、举报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贡献大小,按照规定,对检举、举报有功人员(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外)给予相应奖励。 十、 其他权利 根据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举人、举报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有委托纳税代理人代办税务事项的权利;(2)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作者:董毅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6-26星 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