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黑名单”:监管者是否越位?(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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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08:45 财经时报 | |||||||||||||||
其实,早在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大区行就做过一种“尝试”:通过自己的信息系统,监控大区内各商业银行的贷款情况,并将监测得到的信用结果向各商业银行公布。但与此次传言不同,当时上海大区行并未明确告知银行哪家企业该给贷款,哪家企业不该。 据记者当时获知,上海大区行并未明示哪家企业应当被“警惕”,主要是监管者认为,给谁不给谁贷款、该给多少贷款这类涉及筛选与具体甄别客户质量的事,应当是商业银行自己的事,也是内控机制必需的功能;监管者提供的信息仅是一种参考;政府监管部门不可能,也没有能力为商业银行筛选客户。这是政府部门应恪守的定位。 这就好比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上,监管者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等各种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但同时不会替代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做出选择;投资谁不投资谁,那是投资者自己的事。更何况银行绝非中小投资者,他们完全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投资权益。 更让人费解的是,在坊间流传的“黑名单”中,甚至出现了新疆啤酒花、上海农凯、南方证券乃至江苏铁本等早已“出事”的企业。银监会为什么要对这些明明白白的“问题企业”甚至已濒临破产的企业发出警示?是因为银监会发现还有银行在向这些企业提供贷款? 如果确有此事,那问题就严重了。这表明中国银行业的风险内控机制几乎为零。但即便如此,银监会是否可包办代替?如果是,那银监会的性质或许将发生转变,诸如演变成“中国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仅监管成本将大幅提高,而且投入大量成本后,能否不辱使命,仍值得怀疑。 从另一个角度看,未被银监会“点名警示”的企业,商业银行是否就可放松警惕?若果真如此,商业银行在银监会未点名企业身上发生信贷损失,监管部门会负责吗?回答显然也是否定的。 审慎贷款原则是全世界所有商业银行必须遵从的基本原则。在发达国家,这一点本来无需监管者刻意提醒,但在中国,却似乎总需要政府操心。这当然与中国正处于制度转轨时期有关。毋庸讳言,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建立,需要政府监管者的促进与推动,那银监会做好这件事或许更有意义。 再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发达国家,尽管所有银行都在遵循着审慎信贷原则,但不同的商业银行毕竟还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只要收益可以覆盖风险,并达到监管者对银行的财务要求,商业银行完全有权力自主经营,自己决定放贷对象,无论表面上的风险高低。美国上世纪80年代银行大规模参与高风险的企业兼并重组活动,就是一个例证。 但中国的情况如何?前不久在一次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在监管者眼中,中国的商业银行或许都应该遵从同样的风险偏好,这其实是一个误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国的利率尚未充分地市场化,但银行贷款利率毕竟有了4.25个百分点的浮动空间(从4.78%到9.03%);这个空间或许已经准许各商业银行有些不同的风险偏好了。当然,不容否认的是,目前大多数银行还仅将贷款利率浮动空间视为赚钱手段,而没有利用这一空间去覆盖贷款风险。 其实,当所谓“黑名单”被媒体披露并被炒作之时,银监会有关部门也出面否认此事。还有说法是,银监会不过是在一次金融分析会上提及上述企业,而后被误传为“黑名单”。如果这一传闻当真,也表明中国银监会头脑是清醒的、理智的。从他们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分类监管的一贯主张看,应不至于犯“黑名单”这样的“低级错误”。 我们之所以借此表达看法,一来当然希望中国的金融监管进一步走向成熟,同时也希望与媒体同仁一起,建立对监管者的规范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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