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善税制基础上适度减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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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08:45 经济参考报 | |||||||||
我国目前税制结构还不够完善 我国的税制结构几经变革,已逐步走向合理完善,但仍有一些缺陷,比如就税制结构总体而言,流转税比重偏大,所得税比重过小。就流转税内部结构而言,增值税比重过大,消费税比重过小。税种设置内外有别,性质相同的税种并存。这种内外有别的税制结构,一方面造成了内外资企业间接税收负担上的差异,不符合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导致税制结构混
我国具有一定的减税空间 我国目前适当减税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偏高。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若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而大部分国家则低于20%。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税率水平相近,但由于我国企业盈利水平很低,相对而言这一税率也偏高。如果考虑到我国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更显得我国企业税收负担重。 二是企业所得税的内外统一也给国内企业提供了具体的减税前景。我国企业由于所有制、规模、所在地区、行业的不同,在税收负担上存在较大的差别。一般来说,是国有企业税负重于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重于外资企业,大型企业重于中小企业,内地的企业重于沿海的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企业。1999年国有经济总体税负达10.05%,是私营经济3.46%税负水平的2.9倍,是港澳台投资经济1.85%税负水平的5.4倍。国有、集体、私营、联营和股份制经济等内资性质的企业在税负上要明显重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台澳投资经济等外资性质的企业。虽然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线还未定下来,但至少不会超过28%。从33%下调到28%,就会给企业减去很大一块税负。 三是减少政府行政管理支出。在政府职能既定的前提下,宏观税负的高低,应以所取得的税收收入能维持政府日常行使职能的经费支出,以及提供公共产品的最基本供给的资金需要为准。但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不清,存在职能错位、政企不分、包揽过多的问题,表现为政府机构过于庞大,支出浪费严重。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7%增加到目前的12%左右。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使税收任务一再加码就会破坏整个经济基础。 完善税制可以与适度减税有机结合起来 1、 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过渡,在转型中适度减税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扣税,这样,一是加重了投资负担,不利于鼓励投资;二是在流通环节中,重复征税,不利于流通;三是出口退税不彻底,不利于鼓励出口;四是现在世界上只有中国,还有其他几个比较落后国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因此,为鼓励投资、扩大内需、促进出口实施增值税转型十分迫切。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有可能会减少税收,据测算,全国可能每年减少财政收入600多亿,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借鉴国际经验,按一定比例先允许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已征税款准予扣除,然后采取渐进方式,适时完成增值税的转型,同时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增值税制。这样,不仅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也会增大税基,扩充税收收入。 2、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统一中适度减税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内、外资分立的两套制度,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不一致,税负轻重差异很大。据测算,外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11%,内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率为30%。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平竞争。应尽快合并、统一两套税法。 3、 调整和完善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当前存在的问题有:分类所得制的弊端;课税税基窄;扣除项目不合理;减免项目过多过滥;税款流失严重。因此,借鉴西方税改经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进应采用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明确应税所得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减少税率档次,优化税率,提高起征点,调整扣除项目,提高扣除额度,规范费用扣除方法和标准,引入税收指数化条款,推行双向申报制度,加强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维护公平。等等。作者:曹新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7-7星 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