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消费储值”要谨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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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08:44 北京青年报 | |||||||||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 本报讯针对近一时期社会上出现的一种名为“消费储值”或“消费储点”的新型经营方式,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这类“消费储值奖励”属于“赠与性奖励”,如果最终商家以某种原因拒绝返还,消费者可能无法索赔。
据消协介绍,所谓“消费储值”或“消费储点”的基本运作模式就是让消费者在“消费储值”加盟商家登记注册,购买公司的消费储值卡。当其消费达到一定数额时就可获得高额奖励。由于消费的额外获奖回报率极高,一些消费者为了获奖而出现不顾实际需要,盲目消费、乱购物等非理性行为,有的甚至发展到不购物、不发生交易行为,暗中直接花钱买点、取得奖励权,将“消费储值”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 但消协提醒,在这类商家制定的规则中往往都规定“奖励款属于本企业对持有人购物消费行为的赠与性奖励”。而《合同法》对赠与行为的规定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一旦运营公司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其就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奖励)义务,消费者就可能拿不到奖励。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消费者的“投资”将难以收回。 作者:张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