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消费储值”要谨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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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05:1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济南7月19日电】(记者王志)最近一段时期,在我国部分省市盛行一种名叫“消费储值”或“消费储点”的经营方式,宣称只要“消费达一定数额就可获得高额奖励”。19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专门发出消费警示指出,应谨慎参与这种“消费储值”行为。 据了解,这种“消费储值”具有以下基本运作模式:消费者在“消费储值”加盟商家登记注册,购买运营公司的“消费储值”卡,成为持卡消费者。当消费达到一定数额时,消
山东省消协指出,由于“消费储值”宣称的额外回报率极高,一些消费者为了获奖而不顾实际需要,出现盲目消费、乱购物等非理性行为,有的甚至发展为不发生交易行为,暗中直接花钱买点取得奖励权,将“消费储值”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 消协专家分析,“消费储值”的奖励系“赠与性奖励”,不是一定会返还的。我国《合同法》对赠与行为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消费储值”所获奖励在运营公司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奖励)义务,消费者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即使运营公司没有发生支付困难,其仍可以单方面自行延长奖励发放期限,降低每次发放的比例和金额,消费者提起诉讼也难以得到法律救济。 山东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一些加盟商家为实现获得利益最大化,往往会趁机暗抬商品或服务价格,或推销劣质、滞销商品。 作者:记者王志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