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面埋伏》《英雄》反盗措施合适吗?(借题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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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03:30 人民网-市场报 | |||||||||
林海涛 《十面埋伏》、《英雄》采取了中国影片发行史上史无前例的严厉的反盗版措施,影视界、新闻界人士对此大为赞赏。 但笔者却认为,任何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而《十面埋伏》、《英雄》的权
首先,影片在反盗版的过程中,某些反盗版措施已侵犯了观看该影片观众的合法权益。观众去电影院观看影片,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而《英雄》在深圳首映时,观众在入场时必须通过安检门;每场只允许50名观众观看,50多名保安人员几乎一对一地盯着观众,防范可能的盗版行为。笔者认为影片《英雄》的这些反盗版措施已侵犯了观众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有资格对公民的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的主要是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其次,所谓的《十面埋伏》、《英雄》的“反盗版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两部影片从拍摄伊始就处于反盗版状态,而拍得版权的两家广州公司更是不敢怠慢,专门设立了反盗版举报电话,反盗版“大军”不惜每天花费数万元赴全国各地进行打假活动。以我国现有的经济水平是不可能对每一部影片都采取这样耗资巨大的反盗版措施的。 目前,我国民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仍然不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仍然不够,与其他的民事侵权相比,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更容易被一般的民众所宽容,虽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此是深恶痛绝的,一般的民众也会从侵权行为中获得某种实惠,虽然可能是短期的。正是我国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这种态度,才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格外艰难。也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依靠不惜血本的投入,而是重在提高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市场报》 (2004年07月20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