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基金契约修改须3个月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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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02:35 证券时报 | |||||||||
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基金运作、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基金契约修改须3个月完成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这两个《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7月1日前已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契约的不符合
需要在3个月内修改的原基金契约内容包括: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约定不符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开放式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明确为现金方式,报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约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原基金契约的有关约定,报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通知指出,鉴于《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财产投资于国债的比例、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的合计比例以及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比例未做限定,7月1日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拟变更原基金契约有关基金投资比例、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核准并公告后,方可变更原基金契约的相关约定。 就基金销售,通知规定,7月1日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合同(契约)的,报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通知详见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