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比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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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02:35 证券时报 | |||||||||
海通证券企业年金研究小组 由于每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不同,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支柱的私人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一般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者职业的私人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组成),其发展、模式以及监管在国家之间也就有了很大的区别。本文试图通过对私人养老保险监管的国家间比较,总结出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监管框架形成的基础 由于各个国家的私人养老保险在整个社会养老体系中的地位、收益形式、提供形式等有所不同,也就是说,监管框架形成的基础有很大的区别,监管的重点和方式也就有了横向的区别。 在拉丁美洲的不少国家比如智利、玻利维亚、萨尔瓦多、尼加拉瓜等,私人养老保险计划是社会保障的唯一支柱,因此这一计划就带有强制的性质,有的国家如乌拉圭、哥斯达黎加,尽管也有基本养老计划,但私人养老计划还是强制的。对于强制的私人养老计划,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强制加入。不过,这种强制加入对于独立的和非常规行业的人群就很难实施。在OECD国家,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发展比较快,制度也相对比较完善,私人养老基金计划主要是自愿的。因此其覆盖率主要取决于公共养老体系的发展程度以及参与私人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 不同形式的私人养老保险使得监管的重点也有不同。根据收益结构划分的养老计划主要分为收益确定型(DefinedBenefit,DB)和缴费确定型(DefinedContribution,DC)两种。对于收益确定计划,监管的重点主要是支持养老收益增长的缴费充足程度以及养老资产的管理水平,以降低其不能支付的风险。对于缴费确定计划,监管的重点是投资回报,以保证受益人在退休后收入达到一定的替代率。两种制度安排还有其它风险承担上的区别,监管也就有了区别。参见表1。 表1 收益确定模式和缴费确定模式的 主要特征比较 根据提供形式来划分,分为职业的和个人养老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既可以是收益确定型也可以是缴费确定型。由于它可能影响就业决策,因此,监管者必须关注这些计划的条例规定是否明确,雇主是否遵守现有的规则。个人养老计划主要是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个储蓄工具,信息不对称是最大的问题。监管的职责就在于确保购买者获得足够的信息并做出选择。个人养老计划主要是缴费确定型,监管者需要关注保险公司是否保持规定的偿付能力。 对私人养老计划的监管贯穿于整个养老基金从发起设立到运作的整个过程,这包括事前认证,过程监管和监察以及最后救助和处罚。监管的模式由此被分为有两种:主动(proactive)监管和被动(reactive)监管。由于不同国家私人养老的特性不同,监管也有了纵向上的区别。拉丁美洲国家主要是事前认证和过程监管的主动监管。OECD的有些国家是被动监管,它需要有运作良好的金融和司法机构,主要是问题出现时监管方才介入,监管主要着力点在于问题的解决。 私人养老计划监管的国际比较 对私人养老计划的监管在国家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但其背后的目的是相同的,这就是,保护受益人获得公平的和充足的养老金,确保私人养老体系的偿付能力。为此,各个国家结合其私人养老计划的发展情况进行监管,积累了不少监管的经验。下面择其主要方面加以比较。 1、认证和认可 养老基金都要得到权威机构的认证,这在所有国家都是共同遵循的。认证和认可主要针对养老基金资产的受托人、管理者、托管人的诚信以及能力等,提出一些标准要求。另外,对于养老基金的操作计划以及基金所要达到的增长目标等也进行必要的认可工作。对于基金管理机构,还涉及财务、技术以及管理等方面的条件,拉丁美洲国家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类似于对保险公司的要求。 拉丁美洲国家中的有些国家,私人养老体系是社会保障的唯一支柱,因此认证和最低资本要求也比较严格。OECD国家中的认证和登记主要针对个人养老计划的提供者(大多数是保险公司),对于职业养老基金并不适用。 认证上的监管必须与时俱进,监管者必须密切注视相关的尤其是保险行业的最新发展,并针对这些变化评估以前的认证标准,适时加以改进。 2、投资 国外对于私人养老基金的投资监管,主要是关于资产的多样性、流动性、国内外配置、现金比例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等。缴费确定计划的监管要比收益确定的计划更严格,后者主要受到审慎人规则(prudentmanrules)约束。在美国的401(k)计划提出,投资方向由参与者指定,但这对参与者本身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对于养老金资产的配置,各国都做了一定的规定。(见表2)拉丁美洲国家对于私人养老金的国外投资有很严格的限制。不过这些限制阻碍了养老资产的风险的分散,最近发生在阿根廷的危机就是例证。发展中国家对于国外投资限制必须考虑到其负面影响。 表2 OECD国家对投资的监管 3、信息披露 基金面临的风险越大,信息有效披露就显得越加重要。由于受益人和受托人、资产管理人等参与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国外都着重于保护养老计划中的弱势群体。另外,信息披露也有利于监管者及时把握养老资产的运作状态,对有效监管也有重要意义。一般的OECD国家规定,养老计划参与者有权获得基金的合规性、可转移性、退休人权利、基金的财务状况以及缴费情况等各个方面的信息。不过,对基金参与者的信息披露涉及到“养老金契约”中的规定以及披露的信息本身的特质。是否放松对于私人养老金的直接控制,要根据其参与者是否能够获得基金的充分的信息,这已经成为信息监管的一个共识。 表3 信息披露要求比较 4、税收 税收优惠政策意在刺激雇主和员工积极参与私人养老保险。对于拉丁美洲国家中强制性的养老制度而言,税收优惠并不是一个有意义的政策。在OECD国家,为了促进私人养老基金发展,多数国家对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普遍都有优惠政策,不过缴费的税收减免有上限,对于过度缴费也有限制。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常常是不纳税的。退休收益如果以年金形式发放,被当作正常的收入要求缴税,退休金一次性付清要根据其用途以及有关政策来设定税收政策。 表4 各国税收政策比较 5、监管者的作用和构成 私人养老计划本身的复杂性对于监管者的作用和构成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涉及很多的当事人,于是联合(integrated)监管还是分开(non-integrated)监管就成为各个国家监管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拉丁美洲国家的许多金融机构是养老基金管理者主要的持股者,这成为支持联合监管的最充分的理由。联合监管的架构能够有效掌握不同机构在整个金融集团中的相互关系。不过它对监管者本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OECD的国家中,对于联合监管的问题,美国和澳大利亚处于两个极端。在美国,职业养老金、保险公司、银行由不同机构监管。分开监管的缺陷在于往往会出现监管盲区。现在的一个趋势是,多数的国家对于私人养老基金的监管,越来越倚重基金受托人以及相关参与者比如雇主和雇员的自我监管,并充分运用中介评级机构所提供的信息来进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