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琼花案看信息供给与激励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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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 06:55 深圳特区报 | |||||||||
信息:证监会对江苏琼花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希望市场各方诚实信用,依法规范运作。 点评:江苏琼花涉嫌3453万元国债投资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事件,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又一次掀起了轩然大波,在铺天盖地的分析和评论中,谴责之声不绝于耳,证券市场的诚信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我们这个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类似的事件并
政府监管的理论源于一个市场失效的理论。作为信息披露者的上市公司和作为信息受众的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就要求改进证券市场信息供给的激励机制。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发行人和上市公司都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多年来,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在对违规事件的处理上不可谓不严厉,舆论导向和道德规范的倡导上也不可谓不用心,但为何仍然不能解决一个市场的诚信问题?这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说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这是自私假说的逻辑使然;说证券监管部门不想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无论如何也说不通。问题的症结在于信息搜集是有成本的,监管部门因为缺少了持续性的激励机制,仅仅依靠道德水平的约束,信息供给的质量和数量很难大幅度地提高。 没有什么方法比让信息供给者赚到钱的供给来的可靠。如今的媒体因为有了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信息的供给与日俱增,市场的约束力也因此有了提高。在强调对违规信息披露惩罚的同时,眼下是不是该考虑建立和完善信息供给的激励机制了,诸如证券市场的做空机制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奖励、升迁制度等,这种基于激励机制的做法对证券市场的信息供给或许更有效些。 东海证券深圳香梅路营业部孙从海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