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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健康险如何更“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 10:5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很好补充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面对目前保险市场上让人眼花缭乱的医疗险种,人们往往对自身的需求和保险条款理解不足,因而购买的保险常常并非“量身订做”,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结果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理赔纠纷。专家提醒大家,购买称心如意的医疗保险应注意几个问题。’已有社保宜买补贴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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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买了某保险公司1万元的商业医疗保险。一次住院他花费医药费12500元。按照保险条款,他应得到保险公司8890元的赔付。但由于他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了9400元药费,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他实际费用与报销费用的差额部分3100元。这让李先生很不理解,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完全履行赔付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调解他才知道,原来目前市场上的商业医疗保险赔付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费用型保险,一种是补贴型保险。他购买的是费用型保险。

  所谓费用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比例,按照投保人在医疗中的所有费用单据上的总额来进行赔付,如果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保险公司就只能按照保险补偿原则,补足所耗费用的差额;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在保险公司报销后,社保也只能补足费用差额。

  而补贴型保险,又称定额给付型保险,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时无须提供发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对投保人进行赔付。无论他在治疗中花多少钱,得了什么病,赔付标准不变。

  如果李先生购买的是定额给付型保险,无论被保险人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中报销了多少费用,都不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两者是各赔各的。这样,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就较好地发挥了各自的作用。

  业内人士建议投保人,在购买医疗保险时,应该针对自身参加社保与否来决定购买哪种保险,如果没有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比较适合投保费用型保险。年龄越小投保费率越低

  对于投保长期健康保险的市民来说,早买与晚买的保费支出是不一样的。因为人的疾病风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加,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根据不同年龄的人所面临的风险不同而设计不同的费率,通常费率在被保险人年龄越小时越低。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长期健康保险均在缴款中规定,购买健康保险年龄越低越便宜,而且得到的保障也越早。就拿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长健医疗保险B款来说,0岁(指出生到90天之内)购买10份,每年缴350元,需要缴15年,一共缴5250元;而10岁时购买10份则每年缴970元,需要缴6年,一共缴5820元。从价格上看,相差570元,得到的保障虽相同,但10岁前并没有得到保险的保障。所以,早买保险,不光从价格上合算,从得到保障的时间上来说也很合算。合理搭配长短期险种

  从目前中国保险消费现状来看,消费者还不大善于利用短期定期医疗保险来加强保障。其实,现在市场上的一年期的短期医疗保险、重疾保险产品很多,消费者投保时可以在保险项目上搞个组合,如购买一两个主险附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使人得到全面保障。

  目前市场上的平安住院安心、住院医疗保险、定期男性重疾、附加定期女性重疾保险都是定期附加保险,这些附加险可以和其他很多主险灵活搭配。由于是定期险,这些险种的保费较低,而且在保险责任上,它们可以和平安的长期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互为补充,为长期保险增值。

  不过,业内人士也提醒消费者,在全面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综合安排,应避免重复投保,使用于投保的资金得到最有效的运用。也就是说,如果您准备购买多项保险,那么您应当尽量以综合的方式投保。因为它可以避免各个单独保单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复,从而节省保险费。能否续保很关键

  专家认为,对一年期的定期健康保险来说,保证续保条款非常重要。保证续保责任是指在续保时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以风险加费、责任免除、拒保等方式改变或免除其承担的保险责任。

  如果保险产品不能续保的话,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之后,就可以拒绝为投保人继续承保,因为一旦患病,即使治愈了,投保人重新患病的风险很大,更何况,现在慢性疾病的发生率较高,有时一种重大疾病会持续一年甚至多年,保险公司的风险太大。保险公司拒绝承保,那么消费者的疾病风险就难以化解。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即一旦进入保证续保,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进行加费或除外该疾病,更不能拒保。由于风险很大,因此很多保险公司在推出保险产品时在保单上对续保的条件作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连续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才可以永久续保,有的公司是3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王先生2000年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险,2001年5月他因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住院,至2001年6月共住院22天,出院后,根据保险合同,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元,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王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为在投保时,王先生在回答“过去曾否患有下列疾病……高血压病……”的问题时均回答为“无”,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而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却发现,王先生的病历记载他已经患有高血压病5年,即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病。根据保险法,王先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不仅不作出赔偿,还同时解除了与原告的保险合同。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因王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决定对原告所患冠心病不予赔付,理由正当,依据合法,同时驳回王先生的诉讼。

  据了解,保险法中规定,个人在投保人身保险前都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也就是说,投保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先将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苏小丹)(蕥 嬉/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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