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两步走、双轨制”应对新巴塞尔协议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 07:0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七月十五日电 (记者 李鹏)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十五日在“第五次《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国际研讨会”上透露,中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挑战的基本策略可以概括为“两步走”和“双轨制”。 六月底,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正式公布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并决定于二○○六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唐双宁指出,《新资本协议》在维持百分之八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的新规定,构建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大支柱”。《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计算出银行客户无力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各类贷款损失率等信用风险量化指标。《新资本协议》的广泛实施可以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和银行监管水平,而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将因此面临更大的挑战。 他介绍说,鉴于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总体资本充足率较低,业务规模、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差别明显的现实,按照银监会对待《新资本协议》“结合国情,积极参照”的基本态度,中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挑战的基本策略可以概括为“两步走”和“双轨制”。 所谓“两步走”就是先执行好一九八八年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应首先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要求,大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过渡期结束时(二○○七年一月一日),确保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可以达到或超过百分之八;与此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双轨制”就是将来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不搞“一刀切”,具备条件的大商业银行采取《新资本协议》进行资本监管;对其它银行,继续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资本监管。 唐双宁说,中国银监会充分肯定《新资本协议》的总体框架以及力求实现的各项目标,但《新资本协议》主要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国际活跃银行”,即国际化大银行。虽然中国大多数银行不属于《新资本协议》界定的“国际活跃银行”,但新资本协议代表今后资本监管的大趋势,中国要逐步跟进,不断地参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完善中国的资本监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