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科材料(600255)200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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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 06: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股权登记日:2004年7月21日 除息日:2004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7月28日 一、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4年6月4日召开的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4年6月5日的《上海证券报》。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03年度 (二)本次分配以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1.00元(含税)现金红利。 (三)社会公众股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80元,即每股0.08元;社会公众股的机构投资者、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00元,即每股0.10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4年7月21日 除息日:2004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7月28日 四、派发红利的对象 截止2004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3-5847423 传真:0553-5847423 七、备查文件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七月十六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