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600385)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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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 06: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5月17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2004年7月14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04)鲁
一、判决日期:2004年7月5日 二、判决结果: 1、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返还209.936万元,并自1997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经济损失”。 2、维持上述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上海宝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人民币16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1年7月18日至本判决确认的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38908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由上海宝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908元,由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负担19454元,由上海宝冶负担19454元。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04)鲁民二终字第144号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