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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环保事业必须保障公众参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 01:18 北京娱乐信报

  公众参与是指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的职能定位,已由过去只抓经济抓企业,逐渐向以主要抓公共事务管理过渡。公共事务,包括人口与就业、教育与文化、资源与土地、环保与生态、治安与稳定、医疗与交通等各个领域。群众有权利理直气壮地参与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有权利对公共事务过问、咨询、提意见。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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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公众参与的民主法制机制不足是重要原因。中央早在1978年就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严重污染环境,长期不改的,要停产治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实行经济处罚,严重的给予法律制裁。但二十多年下来,有多少官员因污染环境而受到法律制裁了呢?又有多少因发展不当而破坏生态的错误政策得以根本性纠正呢?好的政治理念必须依靠公众来响应,必须依靠公众参与来落实,必须依靠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来贯彻。

  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要明确认识到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政府和部门有义务来回应和保护。公众参与不是施舍,是我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新政绩观,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有益尝试,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其次要环境信息公开化。通过公布相关信息,特别是突发性的环境公害事件,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我国政府为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已做了诸多努力,如每年公布环境公报,每月公布大江大河水质状况,每天公布城市空气质量,但还不够。

  再其次是环境决策民主化。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意义十分深远,它规定政府机关要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该规划审批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意味着群众有权知道、了解、监督那些关系自身利益的公共决策;它意味着谁不让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就是违法。我们要尽快为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制定明晰的法律规定与诉求方式。

  四是环境公益诉讼。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惟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司法应当尽快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

  五是加强与民间环保组织的关系。各类民间环保组织,除极少数不顾中国国情、生搬西方模式的极端环保主义者外,大多数都是积极健康的群体。政府机关要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建立政府与公众对话的平台;联合他们共同开展公益行动;并就重要的公共政策进行专门的解释与沟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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