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如何从制度上避免出现更多“琼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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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 00:3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朱绍勇 中国证监会7月14日对“琼花”事件作出初步表态,江苏琼花(资讯 行情 论坛)发行上市签字保荐代表人受到“停课”三个月的处罚。从个人感情上来说,笔者也希望看到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希望的“发审委受罚、江苏琼花退市、保荐代表人‘下课’、补偿投资者损失等等”,然而与其特事特办、杀一儆百,不如扎扎实实地反思发审制和保荐制实行中遇到的
国债投资披露不实的原因,江苏琼花说是“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的误导”,保荐代表人说是“公司刻意隐瞒”,我们目前还不知道到底谁说的是真的,我们看到的却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漠视。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都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然而现实中用到这项处罚的真是少之又少。几十万元的违规成本和上亿元的融资额比起来实在是太微不足道了,这也是违法违规公司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加大对经济违法和犯罪的处罚力度是经济法规新立法和修订时必须认真考虑的。对于造假者个人而言,就应该罚他个倾家荡产,这样谁还敢造假? 至于保荐制,笔者也有一些疑问,在保荐人受到收取保荐费用的压力下,如何做到勤勉尽责?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均有“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的规定,“情节严重”究竟该如何界定?顺便问一句,琼花的保荐人所为是否算是“情节严重”? 从眼下的形势看,江苏琼花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已受到了处罚,江苏琼花受到处罚也是可以预期的。但是,除了上市公司保持诚信、保荐人勤勉尽责之外,监管部门也有必要把好发行上市最后一关。琼花出了事,不少人把矛头指向发审委。然而,按照《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简言之,发审委的判断都是“纸上谈兵”,如果相关材料已经被“专业人士”做了手脚,发审委就是看个十遍八遍也怕是难看出个名堂。发审委是不是也应该搞个“报料”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