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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而发):将赔偿原则进行到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 11:0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彭兴庭

  四川宜宾市宜宾县近几年来为加快旧城的拆迁改造步伐,当地政府单方面强制推出较低的房屋补偿标准,以住房每平方米补偿101.3元、门面每平方米补偿240.42元的价格强制拆迁,可是另一方面,这些土地转手到开发商那里,原地盖起的商品房住房售价竟高达630元以上,门面售价为2000元至3000元。所有被强行拆迁的居民,如今均被安置在原县邮电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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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昏暗且又堆满了垃圾的危楼中。面对这种拆迁使居民“脱富致贫”的现象,不禁要问,该县政府“利为谁所谋”?

  在西方经济学中,讨论得失的标准概念是费里多·帕累托的“帕累托标准”,是指在进行一项计划时,我们必须至少可以使一部分人的生活水平提高,且不会降低其他所有人的利益。拆迁是发展过程中一个典型的利益再分配过程,一项拆迁计划,严格意义上的“帕累托标准”是不存在的,因为拆迁必然会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作为拆迁的主体———政府———最重要当然是要进行制度安排,通过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就是“帕累托改进”。当前的中国,拆迁问题中的“帕累托改进”很显然就是指“补偿原则”。通过补偿,使拆迁户至少能够保持以前的生存状况。

  事实上问题也出现了。在我们的制度或者政策进行“帕累托改进”时,所进行的赔偿很多时候并不彻底,没有能够使得拆迁户保持以前的生活水平。就某项发展计划而言,许多地方政府往往在没有认真考虑成本与收益情况下,在“经济人”角色的冲动下,为了政绩,为了短期利益,项目就匆匆上马。就拿四川宜宾县来说吧,政府进行这么一项计划,存在着开发商、政府本身和拆迁户三方面的利益主体。开发商是财神爷,当然得获益;政府本身也要有收益的;结果,本来一项可能并不能赚钱的计划,要使得这项计划事后要有收益,当然就得牺牲某方面主体的利益。

  这种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拆迁,自然会遇上当地居民的反对。可是,面对这种情况,县政府不是与被拆迁户协调,而是在一位副县长的带领下,公、检、法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300多人,带了推土机、挖掘机和工人强制执行。被拆迁户也想到了拿起法律武器,可是却诉讼无门。且不说这是否有违司法的独立性,拆迁户在法律面前,连最基本的公民话语权都被剥夺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这样的道理当地政府为什么不明白呢?“帕累托改进”给我们的启示不仅仅是要使我们的赔偿原则进行彻底。更重要的是,在实施一项计划时,其收益不能建立在牺牲某一主体利益的基础上。(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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