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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江苏琼花进行立案稽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龙昊7月14日北京报道中国证监会日前作出决定,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琼花)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并自2004年7月9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字保荐代表人张睿、吴雪明推荐的项目。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稽查结果,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机构和个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下,2004年7月9日江苏琼花发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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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称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3453万元(截止2003年末的账面价值)自营国债投资的实际情况为:委托恒信证券投资理财1000万元,委托德恒证券投资理财1500万元,在南方证券自营购买国债1025万元。经证监会有关部门初步核实,江苏琼花本次披露的国债投资信息与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不符,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有关的信息披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4年7月9日对江苏琼花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公开谴责,证监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对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初步处理。

  这位发言人强调,所有发行人和上市公司都要依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要依法履行核查责任。上市公司诚实守信,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根本措施。基于此,证监会于今年2月实施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其核心就是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患。对任何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监管机构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中国证监会希望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能够引以为戒,依法规范运作。

  发言人表示,在揭露江苏琼花事件的过程中,媒体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证监会始终重视媒体的监督,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监管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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